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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四平市政府

【发文字号】 四政办发[2011]3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
(四政办发〔201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四平市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四平市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快速发展,鼓励各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资金,根据《四平市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直各部门向上级争取并通过市财政直接拨付的无偿资金,重点是项目建设资金。

第三条 向上级争取专项资金考核任务的确定。以2010年各部门向上争取资金为基数,再按增长30%确定考核任务。

第四条 奖励办法和标准:

(一)完成争取专项资金考核任务的,按照资金使用要求不低于80%拨付;

(二)对上争取专项资金超过考核任务部分按10%给予奖励;

(三)对上争取没有专项用途可用于平衡预算的资金按50%给予奖励;

(四)其他向上争取的一次性资金按其数额的1%给予奖励。

第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给予奖励:

(一)上级财政按照地方基本数字和统一标准下达的转移支付资金;

(二)向行业主管部门争取不通过上下级财政结算用于自身建设的资金;

(三)按上级有关规定上交后返还的资金;

(四)对非部门因素争取的资金;

(五)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资金类别中,争取资金没有达到全省平均数的。

第六条 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弥补办公经费不足。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争取国家和省专项资金进行考核,年终区分经常性和一次性专项资金确定奖励额度,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八条 共同争取资金的奖励:两个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完成的争取上级支持资金,分清该项目资金的主要争取部门和配合部门。主要争取部门占奖励金额的60%,各配合部门合计占奖励金额的40%。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度起施行。

附件:
四平市市直各部门争取省专项资金考核任务表
单位:万元

单 位 名 称

2010年  专项资金

2011年任务 (按30%增长)

备注

合 计

131,255

170,632

 

市发改委

38,621

50,207

 

市财政局

21,005

27,307

 

市教育局

8,313

10,807

 

市人社局

11,184

14,539

 

市交通局

6,042

7,855

 

市民政局

3,075

3,998

 

市工信局

2,361

3,069

 

市社保局

22,252

28,928

 

市公安局

1,877

2,440

 

市卫生局

1,733

2,253

 

市国土局

1,308

1,700

 

市水利局

4,524

5,881

 

市环保局

1,583

2,058

 

市科技局

770

1,001

 

市住建局

1,285

1,671

 

市林业局

1,069

1,390

 

市文化局

597

776

 

市药监局

340

442

 

市农委

559

727

 

市商务局

530

689

 

市体育局

392

510

 

市广电局

232

302

 

市信访局

203

264

 

市人防办

135

176

 

市供销社

130

169

 

市人口计生委

132

172

 

市旅游局

75

98

 

市司法局

605

787

 

市残联

153

199

 

市民委

32

42

 

市畜牧局

24

31

 

市安监局

20

26

 

市农经局

18

23

 

市侨办

6

8

 

市地震局

5

7

 

市法制办

4

5

 

市粮食局

56

73

 

市经合局

5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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