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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湖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11]4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单位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4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财政厅、省农办、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制定的 《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意见》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关于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农办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为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继续推进公益性乡村债务化解工作,根据《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开展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工作的意见》 (国农改 〔2009〕 21号) 和《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关于扩大清理化解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农改〔2010〕 20号) 精神,现就全省开展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主要内容
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是指2005年全省免除农业税前,乡村干部为完成上级下达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收缴任务,替村民垫交农业税及农业特产税(不含烟叶税) 而形成的债务。乡村干部垫交的税收附加和其他税收、乡统筹、村提留、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各种集资收费等形成的债务以及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企事业单位垫交农业税费形成的债务,均不纳入化债范围。 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本金以2009年12月31日前债务台账为基础审核确定,其中垫交农业税截止时间为2004年底,垫交农业特产税截止时间为2003年底。 债务利息计算截止时间为2011年6月30日。 对于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尾欠,各地要坚决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2006〕 34号) 精神,仍然实行挂账处理,继续执行暂不清收的政策。 国有农林场、农场改制区、城市高新区等特殊地区,按照管辖权限一并纳入此次化债范围。
二、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工作目标和工作原则
全省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总体目标是: 从2011年至2012年底,用两年时间基本完成化债任务; 同时,进一步健全现有控债工作机制,严格控制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的产生,并适时推进其他公益性乡村债务清理化解工作。
化债工作坚持以县市区为责任主体,由县市区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化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分级实施,以县为主。 省级财政、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精神制定统一政策,统筹协调组织; 市州有关部门把握政策要点,抓好督促检查; 县级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具体组织落实。 二是分级筹措,适当奖补。省、市、县各级政府都承担相应的筹资责任,省级财政部门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县市区给予适当的奖补;湘西自治州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市、县和国有农林场,其他13个市级财政部门要对所辖城市区及市属国有农林场化债工作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对其他县、市的支持可根据财力自行决定;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安排相应预算资金,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多方筹集化债资金,确保不留缺口。 三是分类处理,有序化解。 在认真清理审核、审计锁定债务的基础上,根据垫交农业两税性质,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周密计划,有序偿还。
三、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工作安排
(一) 制定工作方案(2011年8月)。 化债工作全面启动后,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领导工作班子,按照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做到重点突出,责任到位。
(二) 自查清理债务(2011年9月-2012年2月)。 方案制定后,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调配相关人员,开展业务培训,迅速进行债务自查清理工作。 乡、村两级首先要对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进行全面细致的自查清理,并逐笔登记造册上报县市区有关部门,不得将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垫交的税费债务虚列为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 县市区有关部门要对乡村上报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逐笔的审核认定,审核面必须达到100%; 县市区财政和农办(经管)部门要统一组织将经县级初审后的债务在相应的乡镇、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 债权债务人姓名、原单位或所在村、债务余额、债务发生时间等; 对公示后没有异议的债务,县市区有关部门要进行审计认定,县市区政府要对债务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出具承诺书,并承担相应责任,同时将县级债务认定情况及时上报市州和省级财政部门,其中村级债务认定情况要同时上报省农办。
(三) 审计锁定债务(2012年3-4月)。 省级财政、农办、审计和监察部门联合市州财政、农办(经管)、审计和监察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债务进行审计认定,按照债务总额的30%进行随机抽查,剔除虚假债务,进一步确保债务数据的真实可靠。 审核工作完成后,省、市、县各级政府要层层签订化债工作责任书,严格落实相关任务和责任。 各县市区最终锁定的债务要从乡村剥离出来,上划到县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同时抓紧建立偿债数据库,实现对债务的实时动态监管。
(四) 上报化债方案(2012年5月)。 债务余额最终锁定后,各县市区政府上报化债实施方案,内容主要包括债务数额、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计划和保障措施等,方案经市州财政部门初审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五) 偿还兑付债务(2012年6-9月)。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化债总体规划和年度偿债计划,将本级应筹集的偿债资金按化债进度及时汇入县级财政特设专户。 市州财政部门对县级的补助资金应及时拨付到位,以便县市区做好资金筹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各地化债工作进度和偿债资金的拨付进度,按比例预拨部分补助资金帮助其开展偿债工作。 偿债资金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分账核算。 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审计锁定的债务项目,经复核确认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将偿债资金从特设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并根据偿债资金支付信息及时做好销号工作,切实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在债务偿还过程中,要按区域、分批次对每一个债权人认真开展回访工作,及时跟踪偿债资金拨付到位情况,了解债权人思想动态,确保达到化债效果。
(六) 考核验收工作(2012年10-12月)。 完成化债工作任务后,各县市区政府应及时向省、市州财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州财政部门要会同农办(经管)、审计、监察部门对辖区内各地化债工作情况进行初次考评,省级财政部门再会同农办、审计、监察等部门分期分批对各县市区化债工作进行全面的评估考核,并出具相应的验收评价。 待全省通过中央的考核验收后,省级财政部门将依据中央和省本级的考核验收结论,对化债工作开展得好的县市区进行奖励,对弄虚作假套取的资金相应扣回。
四、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相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一) 对手续不规范、票据不齐全债务的处理。 对当时部分乡镇和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时没有原始借据、借条等凭据的一律不予认定; 没有签订正规的借款协议,原保存的税票遗失了或是缺少完整的手续和票据等情况,应当由相关证人提供证明,并进行公示,经过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 如出现异议,县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调查核实,确保债务认定公允准确。 公示须由县级财政、农办(经管) 部门统一组织,在取得公示证据后,才能对债务进行认定。
(二) 对牵涉多方利益债务的处理。 由于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的时间较长,有的债务通过多次转移和演变,成了“连环债”、“三角债”、“债中债” 等,牵涉到多个利益主体,存在债务不清的问题,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以证据为主线,以政策为标准,充分收集信息,进行审计取证,合理认定债务数额。
(三) 对债务利息的处理。 债务发生时双方未协商明确利息的,一律不计息,按所欠本金计算债务。 双方协商明确利息的,按照“分段计息,息不转本,利不滚利” 的原则,合理确定债务利息。 若约定利率高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分段计息; 若约定利率低于同期金融机构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按双方协商确定的利率计算。 对原已多付的利息,应当用于抵顶债务本金或收回。
(四) 债务偿还顺序。 债务偿还应遵循以下顺序: 优先偿还生产生活困难、遭受自然灾害的债权人的债务,优先偿还已离任的乡村干部债务,优先偿还债务本金。
五、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资金来源
省级财政部门建立化债激励约束机制,对完成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地方给予补助和奖励。 中央和省级化债补助资金分配不与债务余额挂钩,主要根据各县市区农业税计税要素、农业两税入库、农业人口等因素,综合考虑各地财政困难程度计算确定。 省级财政部门将视县市区化债工作进展情况分批拨付补助资金,并安排一定的化债工作奖励资金,待各地化债工作完成后,根据验收情况进行适当奖励。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通过统筹安排上级转移支付资金、本级一般预算收入、非税收入等途径筹措本级偿债资金,坚决不留资金缺口。 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支出在预算编制中要单设科目、单独反映,不作为预算安排其他公益事业正常支出的基数。
六、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把化债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政府“一把手”是化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财政和农村工作的领导是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负责人是具体责任人。
(二) 落实工作责任。 全省清理化解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工作由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财政厅具体牵头,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 的化债工作机制。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建立相应的化债工作机制,财政、农办(经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清理核实、审计锁定、上榜公示、化解兑付、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 抓好债务监控。 依托债务监管系统,进一步提高化债信息化管理水平,对债务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债务化解和资金运行情况,通过建立上下联动的债务动态监控机制,实现对乡村干部垫交农业两税债务的实时监控。
(四) 开展监督检查。 要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地锁定债务数额,慎重处理好各方面的矛盾和问题,稳妥开展债务兑付工作。 要严肃化债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虚报债务、套取奖补资金、截留挪用化债专项资金、违规操作不履行化债责任以及引发重大群体性案(事) 件的,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及主要领导,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 严控新债产生。 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健全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坚决制止产生新的乡村公益性债务。 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投入力度,对涉及农村公益事业的支出要做足预算,不留缺口。 对违反规定发生新债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将相应扣减化债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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