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条件
(一)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二)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级人大或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标准。
(三)政策落实。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基本农田得到有效保护。
(四)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五)群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二、考核指标
(略)
三、指标说明
(一)考核分区。
根据自然环境特征、城市化水平、经济发展程度和经济结构,参考省政府对广东经济区域的划分,广东省生态乡镇的考核分别按珠江三角洲经济区、东西两翼地区和山区三个地区类别进行,地区划分如下:
1、珠江三角洲经济区: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东莞市、中山市、江门市、佛山市各县(区);惠州市:市区、惠东县、博罗县、惠阳区;肇庆市:市区、高要市、四会市。
2、东西两翼地区:汕头市、汕尾市、潮州市、揭阳市、阳江市、湛江市、茂名市各县(市、区)。
3、山区:韶关市、河源市、梅州市、清远市、云浮市各县(市、区);惠州市:龙门县;肇庆市:广宁县、德庆县、封开县、怀集县。
(二)基本条件。
1、机制健全。建立了乡镇环境保护工作机制,成立以乡镇政府领导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乡镇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乡镇设置了专门的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了专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了相应的工作制度。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政府成立生态乡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下设建设工作办公室,建设工作有组织、有计划、有方案,措施得力,定期检查落实,以乡镇带农村,整体发展;乡镇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得到落实;乡镇党委、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研究环保工作不少于2次。要求乡镇配备专(兼)职环境保护工作人员;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污染源档案等。
考核要求:查看近1年内当地党委、政府研究环境保护工作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印发的有关文件和污染源档案等资料。查看乡镇环境保护资金使用的有关文件、记录。查看各级环保项目下达、建设、验收和管理文件。查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或配备环境保护人员的有关文件、档案。现场检查。
2、基础扎实。编制或修编了乡镇环境保护规划,并经县人大或政府审批后组织实施1年以上,且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
指标解释:按照原环保总局、建设部关于印发《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环发〔2002〕82号),编制或修订完成乡镇环境规划,经县级以上人大或政府批准后认真实施1年以上;60%以上行政村达到市级以上生态村建设指标,且获命名或公告。该市级指各地级以上市。
考核要求:查看省各地级以上市环境保护部门的公告文件;所辖行政村数量的证明文件;乡镇环境规划的文本及有关批准文件。
3、政策落实。能够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任务。认真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政策和法律法规,乡镇辖区内无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现象,无捕杀、销售和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3年内未发生较大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基本农田得到了有效保护。
指标解释:有节能减排任务的乡镇,要按有关要求完成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的指标任务。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工业固体废物得到适当处置并无危险废物排放,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l8599-2001);镇域内无“十五小”、“新六小”等国家明令禁止的重污染企业;无大于25度坡地开垦、任意砍伐山林、破坏草原、开山采矿及乱挖中草药资源等现象;无随意捕杀、销售、食用珍稀野生动物现象;近三年内没有发生过较大(ⅲ级)以上级别环境污染事件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判断标准按照2006年国务院颁布《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环境污染事件的分级规定。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没有降低。
考核要求:查看上级政府下达的能源消耗降低、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的相关文件或任务书;查看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查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档案资料;查看所有工业企业名单及工业企业达标验收有关材料;现场抽查企事业单位烟尘治理设施安装及运行情况;抽查企业污染物排放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现场查看是否存在滥垦、滥伐、滥采、滥挖的现象。
4、环境整洁。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公共设施完善,环境状况良好。村庄环境无“脏、乱、差”现象,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
指标解释“乡镇建成区布局合理”,是指严格按规划要求,有合理的功能分区布局,有良好的居住小区和基本完善的工业小区。“公共设施完善”是指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排水管网、道路、卫生厕所、住宅电话、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医疗机构、适龄儿童入学、防洪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要求。“环境状况良好”,是指街道路面平整,排水通畅,无污水溢流、无暴露垃圾,无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街道卫生状况良好,主要街道有卫生设施,垃圾箱(果壳箱)箱体整洁,周围无暴露垃圾、无蝇蛆;有专门保洁队伍,镇区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日清日运,无垃圾乱堆乱倒现象,无直接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和倾倒垃圾的现象;城镇建成区内应禁止散养家禽;无工业企业冒黑烟、水体黑臭现象。“村庄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是指镇所辖村庄主要道路平整,两侧无暴露垃圾,无乱搭乱建,无露天粪坑,无污水横流现象,基本做到垃圾定点堆放;绿化、美化好;有良好的感官和视觉效果。“秸秆焚烧和‘白色污染’基本得到控制”,主要是指无秸秆焚烧和一次性餐盒、塑料包装袋、废弃农膜随意丢弃现象。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考核。
5、群众满意。乡镇环境保护社会氛围浓厚,群众反映的各类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95%。
指标解释:要求乡镇及其所辖街道和各村有环保宣传的标语或橱窗,主要街道每公里不少于1个。“公众对环境状况的满意率”指公众对环境保护工作及环境质量状况的满意程度。
考核要求:现场检查是否有环保宣传标语或橱窗。查看环境投诉记录及处理情况。采取对乡镇辖区各职业人群进行抽样问卷调查的方式获取数据,随机抽样人数不低于200人。问卷在“满意”、“不满意”二者之间进行选择。各职业人群应包括以下四类。即机关(政府部门、人大或政协)工作人员、企业(工业、商业)职工、事业(医院、学校等)单位工作人员、城镇居民、村民。
(三)建设指标。
1、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
指标解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其地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监测认证点位(指经乡镇所在县级以上环保局认证的监测点,下同)的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相应标准的取水量占总取水量的百分比。
农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是指,在乡镇辖区内,以自来水厂或自取经检测合格的地下水的村镇人口占总人口的百分率。
数据来源:环保、卫生、建设、水利等部门。
2、地表水环境质量、空气环境质量、声环境质量
指标解释: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辖区内主要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的认证点位监测结果,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所在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相关水体水质的要求。
空气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乡镇建成区大气环境质量,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以及流域和区域环境规划对大气环境质量的要求。
声环境质量达到环境功能区或环境规划要求,是指在已经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环境功能区要求;在未划定环境功能区的乡镇,要达到乡镇环境规划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3、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开展生活污水治理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污水处理率指乡镇建成区经过污水处理厂或其他处理设施处理的生活污水量占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污水处理厂包括一级、二级集中污水处理厂,其他处理设施包括氧化塘、氧化沟、净化沼气池,以及湿地处理工程等。要求离城市较近乡镇生活污水纳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经济发达、人口较多乡镇要建设二级污水处理设施;经济欠发达、人口较少乡镇,可根据实际选择建设集中或分散污水处理设施;位于水源源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水环境敏感区的乡镇或处于水体富营养化严重的平原河网地区乡镇,生活污水处理必须采取有效的脱氮除磷工艺,满足水环境功能区要求。
开展生活污水处理的行政村是指通过采取各类方式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且受益农户达60%以上的行政村。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保部门。
4、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
指标解释:建成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指乡镇建成区经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数量占生活垃圾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指卫生填埋、焚烧、和资源化利用(如制造沼气和堆肥)。卫生填埋场应有防渗设施,或达到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包括地点及其他要求)。执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l6889-2008)和《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cbl8485-2001)等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有关标准。
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比例是指乡镇非建成区开展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的行政村占非建成区行政村总数的比例。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是指,在开展垃圾“户分类”的基础上,对不能利用的垃圾定期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其他垃圾通过制造沼气、堆肥或资源回收等方式,按照“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实现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环卫、统计部门。
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
指标解释:指城镇医疗废物处置量占医疗废物产生总量的比值。列入国家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的废物应按要求收运至市级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安全处置。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环保部门。
6、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指标解释:指工业危险废物处置及综合利用量占工业危险废物产生量的比值。计算公式(略)
工业危险废物,是指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入处置量:
(1)移送至已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工业企业处置利用的危险废物(包括通过危险废物转移联单交其他地区集中处置的);
(2)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自身进行处置或综合利用的,并且其污染控制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和标准。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7、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重点工业污染源数量占所有重点工业污染源总数的比例。重点工业污染源包括废水排放和废气排放两类污染源。“重点工业污染源”是指乡镇辖区内分别按废水、废气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从高到低,累计排放量占乡镇排污总量85%的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是指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不超过排污总量指标要求,未发生污染事故。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经其所有排污口排到企业外部并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工业废水总量占外排工业废水总量的百分比。
工业废气排放达标率是指乡镇范围内的重点工业企业,在燃料燃烧和生产工艺过程中稳定达到排放标准的工业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分别占其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部门。
8、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粪便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畜禽养殖场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粪便与产生总量的比例。畜禽养殖粪便综合利用方式主要包括干清粪、混合液厌氧处理产生沼气、废渣生产有机肥、沼液处理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613-2009)的相关规定。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农业部门。
9、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综合利用的农作物秸秆数量占农作物秸秆产生总量的百分比。秸秆综合利用主要包括粉碎还田、过腹还田、用作燃料、秸杆气化、建材加工、食用菌生产、编织等。乡镇辖区全部范围划定为秸秆禁烧区,并无农作物秸秆焚烧现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环保、农业部门。
10、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使用卫生厕所的农户数占农户总户数的比例。卫生厕所标准执行《农村户厕卫生标准》(gbl9379-2003)。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卫生、建设部门。
11、农用化肥施用强度、农药施用强度
指标解释:农用化肥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化肥施用量(包括氮肥、磷肥、钾肥和复合肥)与耕地总面积之比。化肥施用量要求按折纯量计算。农药施用强度指实际用于农业生产的农药施用量与耕地总面积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统计部门。
12、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户数占比例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使用清洁能源的居民数占居民总户数的百分比。清洁能源指消耗后不产生或很少产生污染物的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太阳能、生物质能、风能、核电、地热能)、低污染的化石能源(如天然气),以及采用清洁能源技术处理后的化石能源(如清洁煤、清洁油)。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统计、经贸、能源、农业、环保等部门。
1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中心村)公共绿地面积与建成区常住人口的比值。共绿地,是指乡镇建成区内对公众开放的公园(包括园林)、街道绿地及高架道路绿化地面,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地、乡镇建成区周边山林不包括在内。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部门。
14、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建成区主要街道两旁栽种行道树(包括灌木)的长度与主要街道总长度之比。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建设、园林部门。
15、森林覆盖率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森林面积与土地面积的百分比。森林,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经济林地和竹林地。同时,依据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山旁、宅旁林木面积折算为森林面积的标准计算。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林业部门。
16、主要农产品中有机、绿色及无公害产品种植(养殖)面积的比重
指标解释:指乡镇辖区内,主要农(林)产品、水(海)产品中,认证为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占总种植(养殖)面积的比例。其中,有机农、水产品种植(养殖)面积按实际面积两倍统计,总种植(养殖)面积不变。有机、绿色及无公害农产品的种植(养殖)面积不能重复统计。
数据来源:县级以上农业、林业、环保、质检、统计部门。
附件:广东省生态乡镇申报表,此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