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方祥法律责任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保监寿险〔2011〕1151号) 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核准方祥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利保发〔2011〕4号)收悉。根据《人身保险产品审批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经审查,核准方祥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的任职资格。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