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的批复
(保监发改〔2011〕924号)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改章程的请示(人保集团发〔2011〕63号)收悉。经审查,核准你公司2011年6月14日股东大会决议对章程做出的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4,491,050,583元,实收资本为人民币34,491,050,583元。
二、第十四条修改为:公司发起人表如下:
发起人名称 | 出资额 | 认购股份数 | 发起人原持股比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306亿元 | 306亿股 | 100% |
发起人的出资方式为以公司整体改制变更前的公司净资产折合股本,发起人的出资额人民币306亿元已于2009年6月30日前全部足额缴付。
三、第十五条修改为:公司股份总数为34,491,050,583股,公司发行记名普通股股票。其中,发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有30,600,000,000股,占股份总数的88.72%;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3,891,050,583股,占股份总数的11.28%。
请你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事宜。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