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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中介[2011]9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设立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的批复
(保监中介〔2011〕953号)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你们提交的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设立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批准设立携程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二、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其中,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出资4500万元,出资比例90%;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出资500万元,出资比例10%。

三、公司业务经营区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辖区(不含港、澳、台)。

四、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路99号1幢6楼b区。

五、公司可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四)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六、核准孙茂华的执行董事任职资格,核准李小平的总经理任职资格。

七、公司须持本批复到上海保监局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方可开业。

八、公司应依法经营,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内容可登录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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