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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旅游景点门票价格期间暂不提价的批复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津价费[2009]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蓟县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天津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 [2009]2号)、《关于调整天津黄崖关长城风景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 [2009]3号)、《关于调整天津八仙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门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 [2009]4号)、《关于调整独乐寺门票价格的请示》(蓟物价请 [2009]5号)文件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规定:“清理整顿期间,门票价格及游览参观点内缆车、观光车、游船等交通运输服务价格一律不得提高。”经请示国家发改委,在全国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工作结束之前,不得调整旅游景点门票价格及其它收费。 二、请你局按照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下发《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8]10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7号)和市物价局《关于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津价费[2008]119号)规定,继续认真做好清理整顿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各项工作,纠正越权定价、违反规定调整价格和游览参观点擅自涨价的行为,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请你局将市物价局《关于盘山风景区门票价格有关问题的批复》(津价费[2008]276号)文件转发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并依照国家的政策规定和清理整顿的工作要求,做好宣传和解释工作。

天津市物价局 二OO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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