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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颁发部门】 河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重新确定部分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的决定
(2011年7月26日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的规定,结合河北省的实际,决定:

一、对因行政区划调整或重大工程产业聚集区建设,造成人口增长在20%以上的34个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依法重新确定为:

石家庄市长安区216名、桥东区202名、桥西区239名、新华区245名、裕华区245名、鹿泉市206名。

承德市双桥区205名、双滦区150名。

张家口市桥东区188名、桥西区178名、宣化区194名。

秦皇岛市海港区273名、山海关区156名、北戴河区137名。

唐山市路南区182名、路北区268名、唐海县156名。

廊坊市广阳区220名、霸州市245名、三河市251名。

保定市新市区212名、北市区197名、南市区177名、高碑店市248名。

沧州市新华区165名、运河区181名。

衡水市桃城区225名。

邢台市桥东区173名、桥西区199名。

邯郸市邯山区197名、丛台区192名、邯郸县222名、永年县309名、武安市284名。

其他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名额不变。

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原则上不变,但对人口总数超过9万的,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照选举法的规定重新确定代表名额,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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