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2011)


【颁发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1]8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大政办发[2011]8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市农委

为认真贯彻《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工作,促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
农村集体“三资”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是关乎农民群众利益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也是农村各种矛盾的集中点。加强农村集体 “三资”管理,是保持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随着我市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全域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一些地方存在管理不规范、组织机构不健全、职能职责不协调、制度执行不力、财务不公开等问题,特别是在集体资产和资源的发包、租赁等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行为。这不仅造成了农村集体资产流失,侵害了集体和农民利益,也严重损害了干群关系及党和政府的形象。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有利于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增强集体经济组织为农户服务的功能;有利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
认真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 [2010] 64号)文件规定的各项制度,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以下“三资”管理工作。
(一)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农村集体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经营、租赁、征占土地补偿、集体资产出售、投资、上级拨入、借入等现金收入及银行存款等货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
1.规范村集体银行存款账户。按照“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的原则,每个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只准设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土地补偿金等专门账户除外),将所有集体资金全额存入基本存款账户,实行一个账户进出。除按照《人民币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可以使用现金支付的部分以外,各项经济往来收付款项都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2.健全财务收支预决算制度。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乡镇(含涉农街道,下同)代理中心的指导下,年初按照“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认真编制好财务收支预算方案,送乡镇代理中心审核后,提交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年终应根据本年实际收支情况,详细编制财务收支决算,对超出预算的收支附情况说明。预决算必须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3.健全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严格遵守银行库存现金限额制度,确保库存现金安全。村级(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干部及其亲属不得担任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所有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收付原则上由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负责经办,坚持账、款及支票、印鉴分别保管原则。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存款印鉴实行分开保管制度,印鉴必须由乡镇代理中心人员保管。行政村(或集体经济组织)在支取银行存款前,应填写银行存款支取审批单,由乡镇代理中心工作人员(代理会计)对审批手续的完备性、审批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由代理会计加盖印鉴。
4.健全支出“四手联签”制度。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支出,经手人在支出单据上填明支出用途后,提交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经手人、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理财小组成员、村主任或副主任、村书记(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党政负责人)共同审批签字。
5.完善定期报账制度。各村报账员负责办理收支结算业务,应登记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存款日记账,做到日清月结,定期核对。各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每月至少到乡镇代理中心报账一次,报账员分类整理收、支单据,填制现金收付结账单,并由村报账员和代理会计签名交接。
6.健全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奖补等村级工程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和文件的规定使用标准文本并按程序申报。立项前应提交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成员)代表会议通过后方可实施。严格控制项目合同预付款领用,竣工验收合格应及时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并同时提留5%的质量保证金,在保证年限到期无质量事故后,再予以清算付清。
7.完善村级债权债务管理制度。行政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应收、应付项目开展年度核对,组织力量清理。对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和无法收回的债权,应经村集体研究并提交村民(成员)会议或代表大会讨论批准后予以核销,对核销的债权债务应到乡镇代理中心备案。未经村民(成员)会议或代表大会讨论批准,村集体不得对外向其他集体和个人借入资金,严禁产生新的债务。
(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
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资产以及在联营、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同或协议所占有的资产份额;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所形成的交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环保、水利、水土、建筑等基础设施及动物、植物;国家无偿资助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所属企业减免税形成的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其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
农村集体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及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和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四荒、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1.建立资产资源台帐制度。村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属于集体所有的耕地、园地、林地、荒地、滩地及集体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集体资源,应当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记录。
2.完善资产资源保管、清查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指定保管员负责保管各项资产、物资并建立资产台账,保管员和报账员每年至少核对1次。要组织人员每年至少对村集体资产进行1次清查,重点清查核实各种资产的实物存量,做到账实、账款相符。村(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报账员每年应对各类资产、资源的出租、发包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款、租金和转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3.健全资产评估制度。村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及其它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实施。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4.完善资产经营管理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应当制定方案,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方案要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及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和价格以及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收取的承包费和租赁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和经营目标,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5.建立健全资源经营管理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应当制定方案,并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方案要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明确项目的名称、数量、用途、期限、标底等内容。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
6.强化合同管理。集体资产、资源承包、租赁、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经济(招标)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乡镇代理中心审核、备案。乡镇代理中心要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检查,公开合同履行情况。
(三)推行“三资”委托代理制度
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是在“三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与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签署委托代理协议,由代理服务中心对“三资”实行统一管理。推行“三资”委托代理服务,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会议或经村民(成员)会议授权村民(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等民主决策程序进行。
全市农村集体“三资” 委托代理服务职能由乡镇农经管理机构承担。在现有村会计委托代理办公室的基础上,整合现有资源,增挂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牌子。“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管、检查,所需人员由乡镇内部调配。中心建设应达到设施齐全、管理规范、监督有力。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应按照“一村一账”方式进行分户核算管理,建立统一的“三资”台账,对各村“三资”实行代理服务。“三资”台账的保管、调整实行动态管理,并尽快实现电算化。各村根据“三资”使用变动情况,及时到“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进行台账变更调整,保证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要开展清产核资,建立“三资”台账。各地要组织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三资”情况进行清查摸底、登记、审核、造册,接受村民(成员)代表监督、核实,结果向全体村民(成员)公布。实有“三资”应建立台账,并报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要规范“三资”处理权限,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会议或村民(成员)代表会议确定村资金支出权限,由乡镇“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三、强化民主管理和审计监督工作
(一)切实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是该集体经济组织最高权力机构,凡关系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切身利益的事项,如集体土地征占,集体资产处置、出租,集体经营项目发包,集体企业改制,集体建设项目,购置大型或大批设备,干部报酬,收益分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重大事项,都必须召开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切实履行“四议一审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
(二)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产生,代表全体村民(成员)对本集体经济组织“三资”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亲属不得兼任村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充分发挥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作用,村集体结账前,所有收支单据必须交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方能入账,财务公开报表必须由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后上墙公布。每年年终,必须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成员)大会或村民(成员)代表大会通报“三资”管理情况。
(三)扎实抓好村务公开工作。要不断扩大公开范围,丰富和拓展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创新公开形式,规范公开程序,提高公开质量,增强村务公开透明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继续抓好村务公开栏的规范化建设,要以区市县为单位全面推行村务公开按季或按月统一公开日制度,定期公开村务公开情况,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随时公开。在巩固村务公开栏形式的基础上,以电子触摸屏、电视、电话、互联网等为载体,加快建设农村党风廉政信息公开平台,让村民足不出户就可以了解村集体“三资”状况。
(四)强化审计监督。农村审计制度是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监督、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要对集体经济组织财务预算和决算、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对农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三资”问题进行重点审计;对集体资产和资源的运营进行专项审计。各区市县政府要加强组织协调,加强审计队伍建设,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监督工作,监察、审计、民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农村审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规定保障必要的审计经费。
四、切实加强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要从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农民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把这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要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加强“三资”管理,在我市农村逐步建立起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民主监督、科学管理的“三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要强化各级农经管理部门的职能,健全乡级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充实管理力量,保证必需的工作条件,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帮助集体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规范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调解处理合同纠纷;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三资”委托代理中心,做好涉及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会议决定、经济合同、招标文书、财务会计等纸质(或电子)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要定期对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队伍建设,积极争取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村集体财务会计人员、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乡镇 “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人员、审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队伍。要逐步实行“三资”管理的电算化,不断提高科学化管理水平。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各区市县、乡镇也要成立本地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农业、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国土、民政、林业、水务、海洋渔业等部门有关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三资”管理的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
要充分发挥农村各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的作用,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分工,加强沟通,协调配合,积极推进。要对“三资”管理工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并及时与纪检、组织部门沟通检查情况。民政部门负责监督村级组织履行民主议事程序,落实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工作;农业、国土、林业、水务、海洋渔业等部门负责农村“四荒”等自然资源的管理和资源利用效率工作;财政部门要依法提供 “三资”管理的保障经费;监察部门负责检查纠正“三资”管理中的违规违纪问题,落实责任追究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审计工作的指导;其他相关部门也应按照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没有经过民主议定,擅自转包承包项目,转让承包合同,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正常经营的责任人、当事人,由农经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三资”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规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三资”重大损失的,应追究村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乡镇代理中心工作人员在“三资”代理服务工作中,审核把关不严、指导服务不力、制度执行落实不到位,导致“三资”管理混乱,给集体经济造成损失的,应追究服务中心负责人及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辞退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大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大连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孙广田 副市长
副组长:王海燕 市纪委副书记
王乃波 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汤方栋 市农委主任
成 员:高侃才 市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主任
刘小平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 敬 市财政局副局长
汤 凯 市国土房屋局副局长
吕洪喜 市农委副主任
宋庆生 市水务局副局长
王长迅 市林业局副局长
李 俊 市海洋渔业局副局长
宫本胜 市审计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农委,电话:83675899),吕洪喜兼办公室主任。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