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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和外包服务功能建设”项目实施框架协议的批复


【颁发部门】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和外包服务功能建设”项目实施框架协议的批复
(沪发改高技[2011]046号)


市科委:
你单位《关于拟同意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整改申请的函》(沪科[2011]178号)收悉。经研究核实,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申报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和外包服务功能建设”时,将上海枫林生物医药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并承诺供其使用的“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大楼”中15000平方米科研办公场地基建费用16900万元纳入项目新增投资内容申报。根据《上海市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批复如下:
1、同意调整“医药临床研究基地和外包服务功能建设”项目实施框架协议。调减项目新增总投资中的“上海医药临床研究中心大楼”基建费用16900万元,调整后项目新增投资为7500万元。同比例调减专项资金支持额度1690万元,调整后专项资金支持额度为750万元。后续专项资金拨付按调整后的专项资金额度作相应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目标不变。
2、请你委做好项目后续推进协调工作,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实施框架协议,做好研究基地和外包服务功能建设,确保项目顺利完成。
特此批复。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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