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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29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
(乌政办〔2011〕296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新市区),市属各委、局、办:
为保证我市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8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对全市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
(二)按照《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9号,以下简称第129号令)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核(换)发有效期满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
二、工作步骤
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从2011年6月开始,到2011年11月底结束,分2个阶段进行。
(一)培训考试阶段(2011年6月至8月)。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换证前必须参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培训,由市政府法制办组织进行,培训内容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编印的教材为准。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组织,培训内容可根据行政执法岗位要求自行确定。培训结束后,要组织考试。综合(公共)法律知识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在每期培训后组织进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公共)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成绩不合格者,不予核发行政执法证件。
(二)资格审查和核发证件阶段(2011年8月至11月)。行政执法证件换发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办理。申领证件的行政执法单位需提交申请报告,附本单位“三定方案”、执法依据及换证人员近期免冠1寸彩色照片1张,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名册》(此表需同时报送电子版)、《行政执法证件登记表》(以上表格从自治区政府法制网下载)一式两份。各区(县)由其政府法制机构对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申领、换发证件的各类表格进行汇总并集中审查后,统一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法制办要严格审查发证范围和条件。执法监督证核发对象是各区(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领导、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行政执法证按照第129号令第十一条规定的权限核发。使用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执法证件样本以及本机关持证人员名册,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发证编号规则仍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50号)。市政府法制办和各区(县)、市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别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证件换发不得收取证件工本费。
三、工作要求
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是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执法队伍素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各区(县)、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对行政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辅助人员,均不得以任何变通方式赋予其执法资格,切实维护执法证件核发的严肃性,保障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顺利进行。核(换)发行政执法证件工作总结由市政府法制办于11月底前报送自治区政府法制办。证件换发工作有关问题,请及时与市政府法制办联系。
联系人:曹潆  张树军  联系电话:4689519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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