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就业情况摸底调查的通知
(新人社办发〔2011〕12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期,我厅将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制定《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0﹞43号文件推动我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为制定出符合新疆实际的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措施,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全区发展家庭服务业基本情况,我厅决定在各地、州、市开展家庭服务业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内容
截至2011年6月30日,各地、州、市家庭服务业从业人员情况,包括在家庭服务业机构就业和以灵活就业(含钟点工)等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就业人员情况。
二、调查方式:
调查摸底工作,由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所(站)具体负责,各县(市、区)汇总后报各地、州、市劳动保障局审核确认,统一汇总并将本地区家庭服务业就业等情况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农民工工作处。调查方式采取由社区入户调查,每户家庭填写《××社区家庭服务业就业情况调查表》,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街道(乡镇)、社区家庭服务业就业情况基础台账,同时将有关信息输入人力资源市场就业网,供查询和使用。
三、调查要求
(一)开展家庭服务业基本情况摸底调查,是推动我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自治区及各地对家庭服务业就业情况没有做过系统的调查摸底和统计,致使全区家庭服务业发展及其就业的基本情况、机构和人员底数不清,社会需求不清,严重影响了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随着家庭服务业市场需求量的不断加大,家庭服务业对于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和巨大潜力越发突显。因此,全面掌握和彻底摸清我区家庭服务业就业情况,对于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安排部署,切实按照要求把这项工作组织实施好。
(二)全区家庭服务业就业情况摸底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地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及时督促指导,按时保质报送调查摸底情况,于8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和电子版同时报我厅农民工工作处 (本通知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公告栏内下载) 。
(三)各社区因开展家庭服务业调查摸底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的,可临时聘用未就业大中专毕业生专司此项工作,并按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支付相关待遇,期限为1个月。
联系人:封桂英 宋军强
联系电话:0991-3689701(传真)
电子邮箱:nmgc@xjrs.gov.cn
附件:1.自治区家庭服务业就业情况摸底调查表
2.有关指标解释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1:
自治区家庭服务业就业情况摸底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序 | 家庭服 | 家庭服务 | 在家庭服务业 | 以灵活就业方式从事家庭服务业的人数 | 家庭服务人员 | 文化程度 | 技能情况 | 新疆籍人员 | 家庭服务 | 家庭服务 | |||||||||||||||
总数 | 女性 | 城镇 | 农村 | 保姆 | 小学及以下 | 初中 | 高中 | 中专 | 大专以上 | 接受培训人数 |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数 | 总数 | 少数民族 | 女性 | 城镇 | 农村 | 需求人数 | 保姆 | 供给人数 | 保姆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
1 | 家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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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养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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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区照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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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病患陪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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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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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领导: 统计负责人: 统计:
附件2:
有关指标解释
一、家庭服务业的概念及分类。
家庭服务业是以家庭为服务对象,向家庭提供各种劳务,满足家庭生活需求的服务行业。家庭服务提供的是劳务或者服务,而不是商品。家庭服务业基本业态如下:
1.家政服务业:包括家庭保姆、家庭保洁、家庭烹饪、搬家服务、家庭水、暖、电等设施的维修、家庭宠物饲(代)养,月嫂服务、育婴服务、钟点工等其他家庭事务的服务。
2.养老服务业:包括公益性、盈利性的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老年公寓、托老服务中心以及社会化养老院等。
3.社区照料服务业:包括社区托老、托幼和助残服务等。
4.病患陪护服务业:包括医院病患陪护和其他场所的病患陪护服务。
二、家庭服务机构数量:是指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服务机构的数量,包括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及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
三、灵活就业人数:指通过亲戚、朋友、熟人等以及职业中介机构介绍,以全日制或钟点工等形式在家庭服务业从事家庭服务的就业人数。
四、在家庭服务机构就业人数:是指在各类家庭服务机构中就业,并与家庭服务机构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的数量。
五、家庭服务需求人数:是指本地区实际需要提供家庭服务的人数。
六、家庭服务供给人数:是指城镇失业人员及农业富余劳动力中愿意提供家庭服务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