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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1]6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1〕6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事局、建设局、房产局,各地、州、市人事局、建设局、房产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民团体、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大、中型企业人事(职称)部门,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房地产经济专业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意见建议,望及时告知我们。
原《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经济师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新人职字〔1993〕340号)停止执行。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济系列房地产经济高级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在自治区企事业单位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经营、项目评估及土地开发、评估、经营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房地产经济专业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申报、推荐、评审。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积极承担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努力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职称外(汉)语要求,符合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
第四条 参加专业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达到自治区职称主管部门公布的合格标准。
第五条 参加本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并取得继续教育证书。
第六条 在任职期内年度考核结果均在合格(称职)以上。
第七条 任职资格条件
(一)学历、资历条件
1、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文革前大专毕业生和文革期间大学普通班毕业生,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2、地、州(不含乌鲁木齐地区)及以下地区,先工作后取得大专学历的人员,从事房地产经济工作25年以上,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3、在县以下(含县及县级市行政区划)和三类及以下地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中专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25年以上,担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4、参加全国房地产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师专业技术资格,任经济师职务5年以上。
(二)专业理论水平条件
系统掌握房地产经济理论、经营管理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房地产经济法律及土地、规划、拆迁、评估、税费、统计、金融与投资、交易、抵押、保险、企业经营等房地产政策法规及现代经济管理专业知识,对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全过程和开发项目的财务可行性、社会经济的合理性及最终成果进行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价,能承担自治区房地产业重大经济发展课题的研究,了解国内外房地产经济发展趋势,较好的把握房地产市场经济规律,对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市场运行提出前瞻性预测分析。
(三)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经考评具备经济师资格并受聘担任经济师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房地产开发一级或二级资质企业主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3年以上(三、四级企业满5年),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经营主要经济指标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且连续三年开发项目工程质量合格率100%,均有可考证的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评估、检验报告。
2、主持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开发面积、销售面积、综合开发率、工程质量合格率等主要经济指标连续3年位居本地区同行业企业前五名,经地(市)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估认定。
3、主持或作为经济专业骨干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部)级或3项以上地(市)级重大经济建设开发项目的前期可研和资金运作,完成财务评价、综合效益评价,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并实施。
4、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3项以上城市新区开发(如经济技术开发区、卫星城镇、新工业园区、新区开发建设等)及土地评估,经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实施,产生较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5、主持完成2个以上单项开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综合开发项目(含投资遴选、项目可研、规划设计方案、征地拆迁、土地开发、建筑施工、工程验收等)全过程,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产生良好的效益,有可考证的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报告。
6、为主承担完成2项以上自治区级以上房地产经济重大课题的研究,通过自治区相关部门的评估;或主持编制2项以上地(市)房地产业发展规划,经自治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实施。
7、为主参加完成三项以上房地产业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或地(市)级三项以上房地产业经济规范、评估标准、管理规程和管理办法的编制。
8、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2项以上大、中型建设开发项目的综合评价(含综合盈利能力分析和社会影响分析及生态环境评价)或3项房地产市场专项经济调查分析,对行业发展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9、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评估、经营管理、政策研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人员,承担完成大专院校房地产经济专业两门以上课程的教学或为主承担完成2项以上房地产研究课题,较好的完成任务。
(四)业绩成果条件
受聘担任经济师工作期间,具备下列12项中的2项(其中1-6项和7-13项各具备1项):
1、参与完成的房地产经济专业科研成果获自治区级三等奖以上奖项,或科研课题的完成人或主要参与人。
2、为自治区房地产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获自治区级以上优秀经营管理企业或优秀企业家荣誉。
3、积极推广应用新经济理论及科研成果,大幅度提高土地单位面积产出和土地负荷能力,在土地合理利用、节能、环保、改善城镇居民生产生活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效,社会和经济效益良好,经自治区相关部门评估认定。
4、主持或为主参与完成的经济研究成果通过自治区主管部门评估,或在自治区学术论坛或学术报告会作为学术成果进行了大会交流。
5、主持企业房地产经营管理工作期间,主要经济指标达自治区同行业领先水平,经济效益显著,近年来企业纳税额连续三年排列自治区前100名。
6、积极创新房地产经营管理机制,为大幅度提高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作出突出贡献,使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质量、投资效益在自治区同行业名列前30名。
7、主持房地产企业改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连续三年每年实现利润数百万元以上(其中:企业集团600万元以上,大型企业400万元以上,中型企业250万元以上,小型企业100万元以上)。
8、积极投资开拓国外房地产市场,对外开发取得较好经营效益,年创汇额连续2年百万美元以上,其中企业集团200万美元以上。
9、主持房地产资金经营管理工作,经地(市)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房地产经济和社会效益评估,其房地产投资、经营开发效益及社会诚信评价良好,得到地(市)以上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10、为主参加完成了3项规模以上土地开发、出让、拆迁、交易的评估,且为数据分析、经济效益评估预测及评估报告的主要完成人,其中至少有两项通过立项得以实施。
11、为主参加完成了3项较大开发项目用地的调查,并为拆迁安置方案及拆迁经济补偿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12、为主参加完成了两项重大建设项目土地评估,并为土地费用的估算、经济效益评估的主要完成人。
13、从事房地产经济工作的业务骨干,对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有较高经济价值的房地产经济研究报告,对促进房地产业经济发展、提高经营效益作出重要贡献,或提出的经济工作建议报告对本地房地产经济活动有重大的指导作用,社会、经济效益显著。
(五)论文、著作条件
受聘担任经济师工作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专业经济学术专著、译著1部(本人撰写内容须在5万字以上)。
2、为主参与编写自治区(部)级或本行业专业教材,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颁行实施(本人撰写内容须在3万字以上)。
3、在自治区级以上专业经济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篇以上(第一作者)。
4、在国际、国内经济学术会议上宣读专业论文2篇以上,并被收入论文集。
5、本人撰写的房地产经济研究文稿在国家或自治区(部)组织的本专业经济论坛、学术研讨、科研推广活动中作过交流。
6、本人或为主承担完成的房地产经济理论研究成果,为大中专院校教学所采纳,并在教学中实施。
第八条 符合上述专业范围和评审条件,并提交相应有效的材料和证明,可推荐参加评审。
第九条 本条件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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