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和规范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1〕113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省监察厅、省法制办制定的《关于清理和规范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清理和规范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方案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改进政府服务,打造透明、高效的政务服务环境,服务“科学发展、全面转型、加速崛起、兴皖富民”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的范围为: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到的全部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本方案所称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是指某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在依法准予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时(以下简称主办机关),必须以另一个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许可为前提条件(以下简称前置许可机关)。
二、清理依据和标准
(一)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要依据第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规定。
(二)清理标准:
1.没有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依据设定的,一律取消。
2.对虽有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依据,但与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十六条规定不符的,应提出取消建议。
3.对有法律法规依据,但实际运行中影响许可工作效率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步骤
(一)梳理阶段(2011年7月底前)。各主办机关对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涉及到的前置行政许可事项逐项进行梳理,填写《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梳理表》(附件1),于7月底前报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二)自查自清阶段(2011年8月底前)。省政务公开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各主办机关梳理的情况汇总后,发相关前置许可机关,由前置许可机关进行自查自纠,提出清理意见,填写《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附件2),于8月底前报省政务公开办公室。
(三)审核公布阶段(2011年10月底前)。省政务公开办公室会同省监察厅、省法制办等对前置许可机关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报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履行法定程序后,由省政府向社会公布。
(四)贯彻落实阶段(2011年11月底前)。各部门、机构以公布的结果为依据,逐项修改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条件、所需材料、办理环节等内容,并严格按照公布的前置许可事项实施。省政务公开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部门、机构的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四、清理要求
(一)清理和规范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提高审批效率的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到不虚报、不漏报,顺利完成清理工作。
(二)前置行政许可事项的名称、办理时限必须与法律、法规或省政府规章的规定相一致。清理上报时,请注明设定依据的具体法律、法规、省政府规章条款,以便于查对。
(三)前置行政许可事项中含有需中介服务等机构提供评估、检验、鉴定等结论,需下级政府或组织提供证明等情形的,必须注明具体要求。
附件1
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梳理汇总表
主办机关(盖章)负责人(签字)日期
主办许可 项目名称 | 前置许可 项目名称 | 前置许可 机关 | 要求前置许可的依据 | 主办机关建议 (保留或取消或优化) | 备注 |
注:1.梳理阶段填写此表;2.“要求前置许可的依据”是指主办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时,要求其它机关先行许可的根据。
附件2
前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意见表
前置许可机关 (盖章)负责人(签字)日期
前置许可 事项名称 | 设立依据 | 需要下级政府或组织介入情况 | 需要中介机构介入情况 | 办理 期限 | 收费 情况 | 前置许可机关意见 (保留或取消或优化) | 清理办 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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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自查自清阶段填写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