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11﹞5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800元,铜陵县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8.4元,铜陵县7.1元。
以上标准自2011年7月1日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1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