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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11)


【颁发部门】 铜陵市政府

【发文字号】 铜政办[2011]5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铜政办﹝2011﹞58号)


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皖政办﹝2011﹞46号)精神,现将调整后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市区800元,铜陵县68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区8.4元,铜陵县7.1元。

以上标准自2011年7月1日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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