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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字号】 新人社发[2011]8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人社发〔2011〕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技工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培训促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切实推动自治区技工院校健康发展,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现就大力推进自治区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解放思想,提高认识,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方向
(一)充分认识加强技工教育的重要性。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技能型人才在推进自主创新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没有一流的技工,就没有一流的产品”。技工院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健全面向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重要载体。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加快技能人才培养,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实现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也是技工院校在新形势下提升竞争力、增强吸引力、扩大影响力,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自治区技工院校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自治区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和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以促进就业为目的,以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坚持高端引领、多元办学、内涵发展,强化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进一步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夯实基础、提高质量,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促进就业提供强有力的技能人才保障。
自治区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是,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就业需要,加快培养一批适应我区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需要的合格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逐步形成规划布局合理,办学理念先进,培养模式科学,服务社会功能显著的现代技工教育培训体系。
到“十二五”末,有条件的县(市)要建设1所技工学校,地州市重点建设1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自治区创建 5所示范性高级技工学校。全区技工院校学制教育在校生规模达到6万人,其中,高级技工、预备技师在校生规模达到2万人,毕业生就业率保持在96%以上,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年均达到20万人次。建设100个技工院校重点专业,逐步形成专业有重点、培养有层次、办学有特色的现代技工教育体系。继续支持和完善自治区四大职教园区建设和八大支柱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强地州市特色产业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鼓励支持有能力和条件的行业部门、企业面向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举办技工学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技工学校。
二、明确技工院校功能定位,突出办学特色
(三)坚持高端引领。要结合自治区经济发展和产业布局,立足技工教育发展基础,加强规划引导,形成以技师学院为龙头、高级技工学校为骨干、普通技工学校为基础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技工教育培训网络。技师学院是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的综合基地,承担学制教育培养预备技师、高级技工的任务,也是自治区面向企业职工开展技师和高级技师提升培训与研修、考核与评价的重要平台。高级技工学校承担中、高级技能人才培养和开展各类职业培训的重要任务,是培养技能人才的中坚力量。普通技工学校在主要承担中级、初级技工培养任务的同时,应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成为劳动预备制培训、企业职工培训、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培训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的重要基地。到“十二五”末,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的高级工以上在校生规模力争达到50%以上,技工院校每年开展社会培训人数应高于学制教育在校生数。
(四)开展多元办学。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充分发挥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培养和培训主阵地作用,进一步创新技能人才培养途径。要积极指导技工院校由注重学制教育向多元化技工教育培训转变,由注重学校教育功能向技工教育培训、技能水平评价和就业指导服务等综合性功能转变。各类技工院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拓展多元招生渠道,在坚持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青年求职人员开展学制教育和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积极扩展培训对象,面向企业在职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强化培训促进就业和稳定就业的功能。
(五)注重内涵发展。要指导技工院校注重改善办学条件,在扩大办学规模的同时,通过深入实施校企合作,深化教学改革,加强一体化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管理等措施,不断提高技工教育培训能力,实现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双提升。要根据技能人才成长规律,结合技工院校学生职业生涯发展的特点,坚持能力本位的办学理念,开展教学研究,组织经验交流,加强职业素质、专业技能和社会能力培养,开展职业指导、创业教育,提高学生综合职业能力、就业竞争力和创新创业能力。
三、深化技工院校教学改革,提升办学水平
(六)深入实施校企合作。校企合作既是技工院校发展的方向,也是技工院校的一项基本办学制度。要积极探索多种有效的校企合作新模式,努力实现校企双赢。鼓励技工院校学生到企业实训、实习。企业招用实训、实习后的技工院校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技工院校要定期召开企业、学校联系会议,加强合作,根据企业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联合制定学生培养计划和企业职工培训计划,共享师资资源,强化实训实习。要结合专业设置与企业共建具有真实生产环境定点实习基地,形成“校中厂,厂中校”。要建立企业技术人员到技工院校任教制度,在职称评价、薪酬待遇等方面享受技工院校教师同等待遇。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师应到企业生产实践,学习新工艺、新流程。技工院校每个专业至少应与3个以上企业建立合作关系,力争实现学习过程与工作过程同步,实习与就业一体。要将校企合作作为学校教学管理和教学水平评估考核的重要指标,纳入学校考核体系,使校企合作成为技工院校一项基本办学制度。
(七)推进一体化教学改革。要根据职业教育的内在要求,积极创新技能人才培养模式,建立以国家职业标准为依据、以工作任务为导向、以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的一体化教学课程体系,实现理论教学与技能训练融通合一、能力培养与工作岗位对接合一、实习实训及顶岗工作工学合一。积极推进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开发一体化课程教学标准和教材,加快一体化教学场所和师资队伍建设。各技工院校要积极探索教学手段、教学内容、教学模式的改革,推行模块化、“培训菜单”等教学改革方式,充分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推进多媒体教学、网络教学、仿真模拟教学等。
(八)实行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结合技能人才培养和教学改革实际,对不同培养对象采取灵活的弹性学制,实行学分制。要制定实施方案,科学划定学分,建立工作机制,加强质量监控,建立和完善适合学分制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学生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提前毕业。对企业职工在职培训可采取弹性学制。企业职工利用业余时间分阶段完成学业,累计学分达到规定要求的,可取得相应的技工院校毕业证书和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九)规范高技能人才培养学制。初中毕业生培养高级技工学制教育期限为4年,预备技师学制教育期限为5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直接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级技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4年;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企业相应职业资格等级在职职工)达到中级技能水平学生,培养高级工的学制教育期限为2年,培养预备技师的学制教育期限为3年。学生学习期满、毕业成绩合格,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四、做好技工院校招生就业工作,加强基础能力建设
(十) 加大招生工作力度。积极组织实施自治区技工院校统一招生计划,每年定期举办技工院校招生宣传活动并形成制度。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本地区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生源情况和学校办学能力,加强与教育部门协调配合,指导技工院校做好招生工作。要充分利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搭建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招生宣传工作网络,依托街道社区和乡镇(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建立一支技工院校招生信息宣传员队伍。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技工院校专门招生窗口,宣传介绍技工院校专业设置、设施设备、招生就业等信息,开展学制教育与职业培训常年招生。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更要积极面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招收高级工班和预备技师班学员,扩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要认真落实技工院校学生免学费和南疆三地州“三免一补”政策。积极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0〕92号)关于职业院校招收新疆籍学生,自治区财政按每人每年3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鼓励各类职业院校及培训机构定向为南疆三地州中小企业免费培训技术工人,所需费用由自治区财政承担;鼓励中小企业在岗职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自治区有关职业培训补贴办法给予补贴等政策。
(十一)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技工院校应制定教师培训、进修计划,定期组织师德教育和业务水平培训,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将师资培训所需费用纳入专项经费予以保证。各技工院校要不断提高专业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课教师技能操作水平,安排专业教师每年不少于1个月的企业生产实践活动,并作为教师晋升、晋级的必备条件。积极鼓励技工院校教师参加专业硕士学习,提高一体化教师队伍的教学水平。到“十二五”末,技工学校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比例应达到50%以上;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专业课教师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比例应达到70%以上。要积极吸收职业教育领域的专家和企业高技能人才到学校担任专业课教师;引进和吸收区内外企业优秀工程技术人员、技能竞赛优秀选手、企业高技能人才担任实习指导教师,并对表现优秀的技工院校教师(包括兼职教师)给予表彰。开展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增设正高级教师职称,吸引和稳定理论与技能兼备的优秀人才长期从事技工教育。
(十二)加强领导班子能力建设。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协调办学主管部门为技工院校配备政治素养高、专业能力和管理能力强、熟悉技能人才培养规律的校级领导班子,并保持稳定。结合技工院校发展趋势和办学特点,有针对性地组织校长岗位培训。每年定期组织技工院校骨干校长高级研修活动,加强经验交流和信息沟通,不断提高技工院校管理人员的领导能力和管理水平。
(十三)抓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人力资源市场需求预测和信息发布效能,指导技工院校完善毕业生就业服务体系。凡省级和国家重点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都要设立学生就业指导机构,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心理咨询服务。建立学校与企业、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有效合作机制,拓宽就业渠道,促进毕业生就业。
(十四)规范学校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技工院校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学校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定期开展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检查评估活动,加强对技工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使用的指导和监督。自治区每4年组织进行技工院校合格评估,落实国家重点技工学校4年复评制度。推动技工院校全部使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学生学籍注册和国家助学金发放、免学费政策落实,并加强监督检查。加强技工院校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学校管理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积极深化技工院校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全面推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
五、完善政策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开展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自治区结合技工院校一体化教学改革试点,组织实施技工院校一体化课程认证考核,制定一体化课程教学技能考评工作方案,组织校外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进行检查督导,实施课程认证和过程化考核。经批准开展一体化课程教学改革试点的技工院校,其一体化专业课程的毕业生学习成绩合格,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职业和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做好技术指导和服务。
(十六)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待遇政策。要积极引导技工院校毕业生实现技能就业、技能成才。鼓励企业吸纳南疆三地州毕业生到企业见习,享受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的意见》(新党发〔2010〕18号),有关大中专毕业生见习补贴等政策;企业招收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对取得相应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在确定初次就业工资水平时,应参照本企业招收大专毕业生同等待遇确定;对取得预备技师证书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后,可申报参加技师资格综合评审,合格者按规定取得相应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用人单位招(聘)用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享受大专学历同等待遇;普通技工学校取得中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享受中专学历同等待遇。落实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办法,选择部分工程技术类专业,开展取得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价试点。积极探索在基层和生产一线的优秀技术工人中考录公务员的办法。根据国家《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工作规定》,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纳入军队士官招收对象范围,首次授衔确定工资起点标准等参照全日制大专、本科毕业生执行。
(十七)推动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技术先进、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自治区公共培训和鉴定服务网络,大力推进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交流、竞赛服务。由各级政府部门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实训基地,要合理整合地方培训资源,明确培养实训责任,突出技能实训特色,坚持公益服务方向。自治区八大支柱产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公共实训基地和地州市特色产业公共实训基地,重点面向企业和社会提供高端技能培训、特色技能培训、评价以及竞赛等组织服务工作。县(市)技工学校建设的公共实训基地,重点面向城乡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群体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十八)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争取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不断优化政策,加大相关经费投入。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落实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补贴政策,切实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支出比重。要积极协调发展改革部门落实好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要加强与教育部门的协调配合,落实好国家中等职业(技工)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积极争取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以及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等政府公共财政扶持职业教育发展的经费。要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和培训专项经费投入,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金提取的用于促进就业资金,可用于公共实训基地实训设备、师资培训和少数民族语言培训教材编印等资金投入,支持技工院校改善教学和实训设施设备等办学条件。要积极协调教育部门,落实专项资金,支持技工院校开展重点专业和精品课程建设。要制定自治区经济产业发展紧缺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定向培养职业培训政策,支持和鼓励技工院校开展紧缺技能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培养。
(十九)发挥对口支援省市优势。各地要充分发挥对口支援省市技工教育资源优势,在技工院校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养、学生实习、实训等方面,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合作。要积极主动地引进内地省市技工院校教师和管理人员来疆教学、挂职或选派教师、管理人员派往对口支援省市技工院校挂职、助教研修,提高教学和管理水平,也可组织我区技工院校学生到对口支援省市接收职业教育或培训,力争在当地实现就业。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并纳入当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与财政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内容,落实任务目标,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整合资源,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发挥教学研究机构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对技工院校管理支持服务力度。要加大对技工院校宣传力度,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介和形式,广泛开展技工院校招生和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系列宣传活动,营造技工院校发展和高技能人才成长良好氛围。
各技工院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精神,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创新机制,提高质量,充分发挥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为加快自治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跨越式发展和促进就业提供技能人才保障。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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