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颁发部门】 安徽省政府

【发文字号】 皖政办[2011]5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的意见
(皖政办〔2011〕5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农业“走出去”步伐,进一步提升我省农业对外合作发展的能力、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实施我省农业“走出去”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业“走出去”的重大意义

农业“走出去”是加快我省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有效途径,是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重要抓手,是我省农业及相关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然选择。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业“走出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牢把握农业“走出去”的大好机遇,积极探索农业“走出去”的有效方式,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促进我省农业转型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

二、农业“走出去”战略的总体要求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我省农业转型升级为核心,以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互利共赢为原则,以优势技术和产业为支撑,以非洲、南美、中东欧、东南亚等地区为重点开发区域,以粮食、畜禽、渔业、蔬菜、水果、种业、农产品加工等产业为重点,围绕建立境外技术示范和境外农业资源开发,积极开展有利于改善当地民生的项目合作。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推广机构、行业组织开展境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尽快形成能够“走出去”的农业企业群体,提高我省农业的国际竞争力,推进我省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加快实施农业“走出去”战略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走出去”工作,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密切协作,共同推进。省农委要牵头研究农业“走出去”有关问题,定期与省有关部门会商,协调解决省内农业“走出去”重大事项。省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商务、税务、供销、农垦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沟通信息,及时会商对策,帮助企业排忧解难,为农业“走出去”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各级政府要将农业“走出去”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规划、工作方案和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各部门、各行业的政策、人才、资金、技术等优势。

(二)强化政策,加大支持。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从2012年开始,省财政根据全省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逐步增加支持“走出去”专项资金,增量资金重点对农业企业“走出去”给予倾斜。每年安排的省财政支持“走出去”专项资金中,20%用于支持农业“走出去”,主要用于项目的前期费用补助、贷款贴息和“走出去”专业人才培训补助等。项目由省农委初审后,会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商定;项目资金安排的具体意见,由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农委会商,按程序确定后拨付资金。

鼓励开展海外投资保险,加大对农业“走出去”的承保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境外农业资源合作开发项目投资咨询、风险评估、风险控制等风险保障服务力度。允许和鼓励具备条件的农业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直接进行国际资本市场融资。

税务部门要为农业“走出去”企业提供税收政策支持。对农业投资企业在境外已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境内予以抵免。对农业“走出去”项目所需国内生产资料、设备等产品出口,按政策规定予以办理出口退税。

海关、检验检疫部门要为农业“走出去”企业提供通关、检验等便利。对国内供需缺口较大的战略性、资源性农产品,在返销国内时,按规定给予免征进口环节税费,享受与国内产品同等待遇。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农业“走出去”企业提供商标国际注册便利。积极支持农林产品商标、农林业服务商标以及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注册,引导企业争创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增强农业“走出去”企业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各市、县人民政府可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农产品商标注册费用给予适当补贴。

对我省重大农业“走出去”项目,各级外事部门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特事特办,提供高效、便捷服务。

(三)明确重点,创新工作。

农业“走出去”要以项目实施为重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项目,通过技术、资金和人才的结合,扎实推进农业“走出去”工作。要加强信息服务工作,积极开展在境外投资农业有关情况的调查研究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新情况;密切跟踪国外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收集、分析和预测农产品市场信息等,为农业对外投资企业提供各种信息资料。

建立“走出去”风险防范机制,依法规避风险。加快培育行业协会,加强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价格协调、应对贸易纠纷、抵御海外风险等方面的作用,为企业“走出去”保驾护航。建立完善的农业投资、技术合作和农产品出口摩擦报告机制和农产品争端应诉机制。

完善信用担保、海外农业直接投资、保险及法律援助等制度,为“走出去”企业创造规范有序的制度环境。积极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境外投资前期风险分析和论证,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规范“走出去”经营秩序,避免恶性竞争和损害投资所在国公共利益的行为。加强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建设,健全对境外投资企业的监管。鼓励企业积极参加境外中资企业商会,加强与我国驻当地大使馆经商处的联系。

支持和鼓励农业“走出去”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建设。加大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力度,推动按照进口国要求制定技术规程,为我省农业龙头企业走上国际舞台创造条件。着力推行良好农业规范(gap)、食品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等各项国际认证,提高技术标准和质量安全水平。积极研究打破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强我省食品、农产品竞争力。

开展各项国际认证。加大质量检测设备和质量控制体系建设的投入,提高质量安全和技术标准。建立符合进口国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建立大宗农产品贸易预警机制、农业贸易纠纷快速反应机制,提高贸易争端应对和处置能力。

(四)加强谋划,提升能力。

加强农业“走出去”政策研究、调查研究和信息统计工作。重点开展农业“走出去”财政支持、农产品进出口贸易、农业“走出去”项目管理等政策专题调查研究。整合信息资源,建立农业境外投资信息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信息统计系统。加强农业“走出去”的国别信息服务工作。及时、准确地发布各类农业国际合作信息。

加强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利用“南南合作”、境外农业技术示范中心等援外项目,对参加农业“走出去”的企业、科技、教育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外语培训;依托高校和中外培训机构,建立农业“走出去”人才培训基地,通过专业培训及国境外培训等多种方式,不断为已经“走出去”和将要“走出去”企业输送各类人才,逐步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良、外语精通、具有实干精神的农业“走出去”人才队伍。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