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关于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
(湘价函〔2011〕73号)
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续批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公司由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重组更名产生,业务领域拓宽,服务方式增加,为规范其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利我省产权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就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提供产权交易服务应遵循国家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自愿、诚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交易委托,应签订委托合同并依约履责,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发布、组织交易、结算资金、出具凭证等服务,方可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无委托合同或未依约履责的不得收费,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收取产权交易服务费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产权交易服务费,按成交额并采取差额定率累加计算方式向交易双方分别收取。具体收费标准为:
1、协议转让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3000及以下 | 双方各3 |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3000元的按30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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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以上-6000 | 双方各2.5 | |
6000以上-10000 | 双方各2 | |
10000以上-50000 | 双方各1 | |
50000以上 | 双方各0.5 |
2、网络竞价方式成交
成交金额(万元) | 收费标准(%) | 备 注 | |
转让方 | 受让方 |
| |
3000及以下 | 0.3 | 4 | 每宗产权交易服务费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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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以上-6000 | 0.25 | 3 | |
6000以上-10000 | 0.2 | 2 | |
10000以上-50000 | 0.1 | 1 | |
50000以上 | 0.05 | 0.5 | |
三、接此批复后,你公司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相关手续,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在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湖南省物价局关于产权交易服务费的批复》(湘价函〔2008〕125号)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