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相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相关司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的有关要求,部决定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目的
通过开展验收工作,检查各地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的全面情况,重点检查图斑核查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整改查处工作是否到位,对验收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确保全面完成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各项工作任务,并为下一步开展警示约谈和启动责任追究工作打好基础。
二、验收内容
验收内容包括各地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图斑核查情况、整改查处情况,以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103号)的有关要求进行举证的情况。
三、验收安排
(一)省级验收。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所辖各市(地、州、盟,以下简称市)逐一进行验收,抽查的县(市、区、旗,以下简称县)不少于被验收的市所辖县的50%,8月31日前完成并向部报送验收报告,同时抄送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二)部级验收。
在省级验收的基础上,部对各省(区、市)进行验收。验收采取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分别验收的方式,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由部委托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验收;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由部验收组验收。验收工作在9月15日前完成(验收的具体方案另行通知)。
(三)限期整改。
相关省(区、市)对部验收时指出并要求整改的问题限期进行整改。
(四)复核上报。
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相关省份上报的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最终数据进行审核,必要时要进行实地复核;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产卫片执法检查的最终数据进行审核,确保在部、省验收中发现的问题,均已按照要求整改到位。9月30日前,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完成审核的最终成果数据报部。
四、验收标准
部、省验收实行统一的验收标准(见附件)。验收实行百分制,80分以上,通过验收;80分以下,不通过验收。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不予通过验收。一是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二是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三是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四是组织整改不力的。
五、验收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验收是对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的全面检验,对促进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及时消除违法状态,确保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取得实效,确保精准约谈、精准问责有着重要作用。验收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地要充分认识验收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采取措施,精心组织,认真开展验收工作。要抓紧时间,制定详细、可操作的具体验收方案。要抽调业务骨干,集中精力,迅速行动,确保在8月31日前完成省级验收工作并向部报送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工作组织开展情况、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矿产卫片执法检查数据、验收发现的问题、验收结论(对土地和矿产分别作出结论)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内容。已提前开展验收工作的省(区、市),要严格对照本通知的验收标准,对前期验收情况开展“回头看”检查,不符合要求的,要重新进行验收。
(二)严格标准,切实负责。
各地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开展验收工作,明确责任,严格把关,不走过场,确保实效。省级验收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抽查的卷宗不少于卷宗总量的20%;实地抽查的现场不少于10个。实地核查要将实地伪变化作为重点。部验收时,不仅对相关市、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还将根据检查情况对省级验收结果进行评估。省级验收通过,而部验收时确定为不通过的,不仅要责成相关市、县按照要求进行整改,还将追究省级验收把关不严的责任。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切实发挥作用,结合例行督察工作开展情况,督促相关省份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要求,认真开展好验收工作。
(三)突出重点,核准情况。
省级验收中,要将用地量大、违法占地宗数多、耕地面积大和矿产卫片图斑较多的市、县,特别是违法占用耕地面积的比例超过15%的市、县作为重点。要通过验收进一步核准违法事实,掌握重大违法项目的性质、情节及后果等具体情况,避免在违法行为性质认定及数据统计上出现错漏问题。验收结束,各地最终成果数据报部后,不得再更改数据。
附件:1.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政策及评分标准
2.2010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政策及评分标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十日
附件1:
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验收政策及评分标准
| 分类 | 验收项目 | 具体内容 | 政策要求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扣 分 项 | 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分) | 组织领导 (4分) | 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专门工作机构。 | 成立了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无相关单位参加的;扣1分。未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的,扣2分。成立了仅执法监察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扣1分;未成立,扣2分。 | |||
| 下发通知 和方案 (2分) | 印发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制定下发具体工作方案。 | 未以政府名义或未经政府同意,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下发通知和方案的,扣1分;只转发上级的通知和工作方案的,扣1.5分;未印发的,扣2分。 | |||||
| 宣传、培训、周报、简报(3分) | 按时上报周报、月报,编印简报,电视、报纸、网站宣传,开展和参加培训。 | 仅部分开展的,扣1分。未按时上报周报、月报达3期的,扣2分;未开展的,扣3分。 | |||||
| 图斑核查 (5分) | 全面核查部下发的各类图斑数据。 | 核查每少1个图斑扣0.5分,直至扣完5分为止。 | |||||
| 组卷归档 (3分) | 审批文件齐备;图件齐全、真实准确;一地一卷,整齐有序。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宗扣0.5分,直至扣完3分: 1.合法用地未能提供相应批准文件的(灾后重建、紧急用地除外)。 2.临时用地未能提供临时用地批准文件的。 3.立案查处的违法用地,未提供相应查处案卷的。4.未提供地块与局部土地利用现状图套合图件的。 5.未提供地块与局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套合图件的。 6.部下发的地块或增补的地块,没有相应案卷的。 | |||||
| 组织督查、验收、开展举证 材料审核 (3分) | 组织全面督查、验收,认真初审举证材料。 | 未组织督查工作的,扣1分;未开展验收的,扣1分;未按要求对举证材料进行审核的,扣1分。 | |||||
| 扣分项 | 图斑核查情况 (40分) | 政策界限 把握情况 (30分) | 对图斑的判定(包括地类、面积、用途等)、违法行为的定性等符合相关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宗扣0.5分,直至扣完30分: 1.将违法行为判定为合法行为的。2.将违法行为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3.将办理审批手续的临时用地,或实地未动工建设或未变化的用地,判定为合法行为的。4.将非军事用地判定为军事用地的。 5.违法行为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的。如将非法批地判定为非法占地等。6.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分类错误的。 7.将城乡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用地、村庄复垦、建设用地置换等用地作为合法用地,未单独统计的。 8.将非矿业用地判定为矿业用地的。 9.增补非2010年度内建设的地块;或增补地块的用地批准文件有误的。 10.对宗地地类和面积存在误判的。 11.其他政策界限把握不准的情况。 | |||
| 数据填报情况 (10分) | 填报统计数据客观、真实、规范。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应标准扣分,直至扣完10分: 1.因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导致数据填报错漏的,1宗扣0.5分。 2.填报错漏,不能说明理由的,1宗扣1分。 3.上报地块总面积与部下发数据的总面积相差较大,不能说明理由的,扣2分。 4.上报的耕地面积与部下发数据中的耕地面积相差较大,不能说明理由的,扣2分。 | |||||
| 整改查处情况 (40分) | 依法履行 职责情况 (30分)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立案、处罚、提出处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职责。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宗扣0.5分,直至扣完30分: 1.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2.应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处罚的。 3.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而未提出的。 4.应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5.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的。 | ||||
| 整改查处 落实情况 (10分) | 应复耕的复耕到位,应收缴的罚没款收缴到位,应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没收到位,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到位,责任人责任追究到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宗扣0.5分,直到扣完10分: 1.应复耕到位未复耕到位的。 2.应收缴的罚没款未收缴到位的。 3.应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没收到位的。 4.应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未拆除到位的。 5.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未追究到位的。 6.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追究到位的。 | |||||
| 加 分 项 | 加分的四种情形 | 党委或政府 领导批示 (2分) | 党委或政府领导对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出专门批示。 | 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专门作出批示,加2分。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专门作出批示,加1分。该项最多加2分,不重复加分。 | |||
| 党委或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约谈会、推进会、协调会等 (2分) | 党委或政府领导主持召开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约谈会、推进会、协调会等。 | 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的,加2分。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的,加1分。该项最多加2分,不重复加分。 | |||||
| 长效机制(3分) | 在开展2010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积极推进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 政府出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文件的,加3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文件的,加2分。该项最多加3分,不重复加分。 | |||||
| 工作经费(2分) | 提供经费保障。 | 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专款专用的,最多加2分。 | |||||
| 一票否决项 | 四种情形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隐瞒不报,伪造用地批文或用地现场,编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2.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4.整改查处到位率低于50%的。 | |||||
| 总分 | |||||||
附件2:
2010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验收政策及评分标准
| 分类 | 验收项目 | 具体内容 | 政策要求 | 评分标准 | 得分 | 备注 | |
| 扣分项 | 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0分) | 组织领导 (4分) | 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专门工作机构。 | 成立了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除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外,无相关单位参加的,扣1分。未成立政府领导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的,扣2分。成立了仅执法监察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扣1分;未成立,扣2分。 | |||
| 下发通知 和方案 (2分) | 印发卫片执法检查工作通知,制定下发具体工作方案。 | 未以政府名义或未经政府同意,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自行下发通知和方案的,扣1分;只转发上级的通知和工作方案的,扣1.5分;未印发的,扣2分。 | |||||
| 宣传、培训、周报、简报(3分) | 按时上报周报、月报,编印简报,电视、报纸、网站宣传,开展和参加培训。 | 仅部分开展的,扣1分。未按时上报周报、月报达3期的,扣2分;未开展的,扣3分。 | |||||
| 图斑核查(5分) | 全面核查部下发的各类图斑数据。 | 核查每少1个图斑扣0.5分,直至扣完5分为止。 | |||||
| 组卷归档 (3分) | 审批文件齐备;图件齐全、真实准确;一事一卷,整齐有序。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宗扣0.5分,直至扣完3分: 1.合法勘查、开采行为,未能提供相应勘查、开采许可证的。 2.立案查处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未提供相应查处案卷的。 3.非立案查处的,未能说明情况的。 4.非立案不处理的,未能说明情况的。 5.实地伪变化的图斑,未能说明情况的。 | |||||
| 组织督查、验收(3分) | 组织全面督查、验收。 | 未组织督查工作的扣1分,未开展验收的,扣2分;既未开展督查,又未验收的,扣3分。 | |||||
| 扣分项 | 图斑核查情况 (40分) | 政策界限 把握情况 (30分) | 对图斑的判定、违法行为的定性等符合相关规定。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图斑扣0.5分,直至扣完30分: 1.将违法行为判定为合法行为的。2.将违法行为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 3.将历史遗留勘查开采行为判定为实地伪变化的。4.违法行为事实不清、定性错误的。 | |||
| 数据填报情况 (10分) | 填报统计数据客观、真实、规范。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相应标准扣分,直至扣完10分: 1.因工作失误等人为原因导致数据填报错漏的,1个扣0.5分。 2.填报错漏,不能说明理由的,1个扣1分。 3.上报图斑总数与部下发图斑总数不符,不能说明理由的,扣1分。 | |||||
| 整改查处情况 (40分) | 依法履行 职责情况 (30分) |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立案、处罚、提出处分建议、移送司法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职责。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宗扣0.5分,直至扣完30分: 1.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2.应作出行政处罚而未作出处罚的。 3.应向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而未提出的。 4.应移送司法机关而未移送的。 5.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未申请的。 | ||||
| 整改查处 落实情况 (10分) | 应收缴的罚没款收缴到位,应没收的矿产品没收到位,违法采矿现场“三不留一毁闭”到位。责任人责任追究到位。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1宗扣0.5分,直到扣完10分: 1.应停止违法行为未停止的。 2.应收缴的罚没款未收缴到位的。 3.应没收的矿产品未没收到位的。 4.违法采矿现场“三不留一毁闭”未到位的。 5.应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未追究到位的。 6.应追究刑事责任未追究到位的。 | |||||
| 加 分 项 | 加分的四种情形 | 党委或政府 领导批示 (2分) | 党委或政府领导对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作出专门批示。 | 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专门作出批示,加2分。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专门作出批示,加1分。该项最多加2分,不重复加分。 | |||
| 党委或政府领导主持召开约谈会、推进会、协调会等 (2分) | 党委或政府领导主持召开2010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约谈会、推进会、协调会等。 | 地方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的,加2分。地方政府分管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的,加1分。该项最多加2分,不重复加分。 | |||||
| 长效机制(3分) | 在开展2010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中,积极推进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 政府出台国土资源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文件的,加3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文件的,加2分。该项最多加3分,不重复加分。 | |||||
| 工作经费(2分) | 提供经费保障。 | 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提供专项经费支持并专款专用的,最多加2分。 | |||||
| 一票否决项 | 四种情形 |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通过验收: 1.隐瞒不报,伪造现场,编造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 2.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 3.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的。 4.整改查处到位率低于50%的。 | |||||
| 总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