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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


【颁发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监督函[2010]225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卫生部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
(卫监督函〔2010〕225号)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你局《关于食品添加剂亮蓝能否用于青团的请示》(沪食药监食监〔2011〕36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的规定,“青团”在gb2760食品分类系统中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的米粉制品,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亮蓝。

此复。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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