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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字号】 津公积金中心[2011]7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中心〔2011〕79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现就职工因租赁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租人及配偶应到承租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租房提取登记手续。承租人无住房公积金的,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到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属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二、租房提取登记手续应由承租人本人办理,申请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应同时到场。

三、承租人及配偶办理租房提取登记,应当场签署《查询授权委托书》,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职工个人征信报告。

四、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对职工租房提取登记申请在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通知承租人及配偶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五、承租人及配偶办理提取登记后,可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并可委托他人办理。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执行。

七、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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