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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一个法定代表人开办多家药店经营监管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区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各药品零售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一个法定代表人开办多家药店的经营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加盟店的监管。严格执行市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连锁经营监督管理的通知》(大食药监发[2008]191号)规定,连锁企业所属各类型门店(直营、特许、加盟)经营的任何药品,一律由本连锁企业总部统一配送,不得自行采购,并能现场提供与药品同行的总部配送清单,经验收人员签字。
二、进一步加强一个法定代表人开办多家药店经营的监管。由一个法定代表人开办的多家药店,均按照单体药店标准要求实施监督管理,每个药店依法自行采购药品,发票等票据齐全。不允许由其中的一个药店为其它药店采购配送药品。
鼓励一个法定代表人开办多家药店的企业按照《关于调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开办条件促进扩展药品零售连锁门店的通知》(大食药监发[2011]21号),申请开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凡连锁企业所属各类型门店(直营、特许、加盟)仍自行采购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予以处罚。凡一个法定代表人开办的多家药店中,仍由一个药店为其他各药店采购并配送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八十条,分别对实施配送药店和接受配送的药店予以处罚。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如与此前文件规定不一致之处,均以本通知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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