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11〕290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重点建设项目考核奖惩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市委九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力做好乌鲁木齐市重点建设项目各项工作,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各类重点建设项目,特制定本意见。
一、奖惩范围及部门
凡承担全市所有重点建设项目的主管、业主单位以及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各区(县)房屋征收及城投公司、国经公司等重点建设项目保障部门,均按本《意见》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
本《意见》实施牵头部门为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项目办公室)。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奖励和处罚
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倒排项目实施进度计划、项目开竣工时间及相关文件材料报项目办公室,由项目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审,确定项目开竣工时间,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同时对项目开工、竣工等进行检查考核,并提出考核结果及奖惩意见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奖惩。具体如下:
(一)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提前开工一天,奖励1万元,10万元封顶;每推迟开工一天,处罚1万元,10万元封顶。
(二)项目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每提前开工一天,奖励3万元,30万元封顶;每推迟开工一天,处罚3万元,30万元封顶。
(三)项目投资在3亿元以上的,每提前开工一天,奖励5万元,50万元封顶;每推迟开工一天,处罚5万元,50万元封顶。
(四)对保质量、克服困难按时开工或竣工项目可适当进行表彰或奖励,由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时,对推迟开工或竣工的项目,除经济处罚外,市人民政府还将对项目主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同时年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五)市发改、财政、规划、国土、房产、环保、各区(县)房屋征收及城投公司、国经公司等重点建设项目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提高政府职能部门办事效率的通知》(乌政发〔2010〕198号)的有关规定,加快办理重点建设项目的各类相关手续,并对项目办理手续完成时间进行明确。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各项目保障责任单位能在法定时间内提前办理完相关手续并提供积极服务的,全市通报表扬,并可给予2000元-5000元的经济奖励。如因工作推诿、互相扯皮或因自身原因导致手续不能按时办理,建设项目任务不能如期完成的,一经发现核实,将对责任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单位主要领导责任,同时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六)如确因房屋、土地征收、政策等特殊原因导致项目手续无法正常办理或项目无法按时开竣工的,由项目保障责任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专题报告市人民政府主管领导,并向项目办公室备案。
三、工作要求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狠抓落实,加大工作力度,全力做好重点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特别是项目保障责任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各类问题和困难,做到任务、责任、时限、措施“四落实”。确保重点建设项目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