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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5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市教育局关于《2011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2011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和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保障适龄少年接受初中义务教育的权利,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工作,在尊重学生个人选择意愿基础上,确保每一个小学毕业生按时升入初中学校,依法接受初级中等义务教育。
二、 组织领导
成立2011年太原市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长:李俊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刘建中(市政府副秘书长)
马兆兴(市教育局局长)
成员:张政春(市纪委常委、纠风办主任)
荆俊杰(市教育局副局长)
杨桂梅(市财政局副局长)
南孟广(市物价局副局长)
白少敏(市民政局副局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荆俊杰(兼);副主任:顾埃荣(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
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
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工作“以县(市、区)为主”。由市领导组统一领导,市教育局统筹协调、跟踪监管,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初中学校具体组织实施。
三、工作原则
(一)公办初中学校坚持“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入学原则。努力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任何学校不得突破招生规模、不得超班容量;未经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和举行招生考试。严禁违反规定跨县(市、区)在公办初中学校之间择校。
(二)坚持“公办不择校,择校到民办”原则。民办初中学校招生按照市统一要求,实行学生及监护人自愿报名、学校按规定具体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监督的工作体制。任何学校不得以储备金等名义集资,不得举行任何形式的初中招生考试。
(三)切实做好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工作原则。努力增加接收外来人口子女入学的公办学校数量,优化接收学校布局布点,统筹做好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工作。
四、 分配及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城市范围内公办中学和企事业单位所办学校面向社会招生的初中,实行中小学相对就近、按小学毕业生户籍、住址一次性划片分配升初中办法。
2.非本学区范围内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回户籍所在地参加升初中分配,由学生及其监护人向毕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上报区教育行政部门,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户籍所在地相对就近安排升学,学生不得择校。
3.户籍、住址分离的小学毕业生,视具体情况可由实际居住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入学,学生不得择校。
4.因区公办初中学校容量不足、难以满足本区域内小学毕业生全部升入初中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视具体情况适当调整各区公办初中计划招生范围,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调整后的招生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5.加强小学毕业生学籍、户籍审核管理,严禁跨县(市、区)在公办初中学校之间择校。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择校分配外县(市、区)学生。
6.各县(市、区)农村小学毕业生由各县(市、区)统筹安排,直升本乡镇初中就读。
7.办有初中的企事业单位所属小学本单位职工子女毕业生一律升入本单位所属初中学校就读。非本单位职工子女,经监护人申报、接收学校同意,可升入企事业单位所属初中,享受该单位职工子女同等待遇。
8.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可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被正式录取且签订正式协议的,不再分配公办初中学位。
(二)非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
1.具备“四证”(居住证或暂住证,监护人流动人口婚育证,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乡(镇)或学校证明,监护人用工合同或营业执照)的外来人口小学毕业生子女,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相对就近的公办学校就读。
2.外来人口子女可自愿选择到民办初中学校入学,被录取且签订正式协议的,不再安排公办初中学位。
3.办有初中学校的企事业单位应安排在本单位务工就业的外来人口子女到本单位所办初中学校就读。外来人口子女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的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与本地、本单位学生同等对待。
(三)两所外国语学校招生
太原市外国语学校初中2个班的招生计划纳入所在区域公办初中学校分配。太原市外国语学校、太原市第二外国语学校其他初中招生计划仍实行提前单独招生,具体办法另定。
(四)民办学校初中招生
1.民办初中招生按照学生及监护人自愿报名原则和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进行,不得举行文化课考试,不得突破招生计划,不得超班容量招生,并在规定时间内张榜公布录取学生名单。
2.各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应在小学毕业生分配升公办初中前完成,将自愿选择到本校就读的小学毕业生信息报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凡已被民办学校录取且签定正式协议的学生,不再参加公办初中学校分配。
民办学校具体招生办法另行下发。
(五)其他初中招生
1.部分学校招收优秀运动员和艺术团团员工作在市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收人数不得突破市下达的招生计划,所招学生只能进行体育、艺术相关专业测试,不得进行文化课考试。
2.随班就读的残疾小学毕业生采取到中学随班就读或转入特教学校等办法安排。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教育行政部门分配的残疾少年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六)实行均衡编班及教师配置
按照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要求,各县(市、区)及学校应对义务教育阶段起始年级学生实行均衡编班、均衡配置任课教师。确定统一新生编班日,做到“统一办法,学校组织,严格纪律”。各学校应在规定时间组织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均衡编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部门、学生家长代表及新闻媒体参加。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抽调相关人员进行现场巡视,确保均衡编班政策真正落实。
均衡编班及均衡配置教师的具体办法另行下发。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一步规范小学毕业生升初中分配和初中招生工作,实行初中入学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及划片原则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的“四公开”制度,使“小升初”工作真正成为“阳光工程”。
(二)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要向广大学生及监护人宣传我市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定向生”和“联盟校”等政策措施,为学生理性选择初中学校提供正确导向。
(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民办初中学校要认真做好今年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政策咨询解答及有关问题处理工作,使学生和监护人了解相关政策。并向社会公布办公地址和咨询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四)严明“小升初”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招生规定,不得以文化考试形式确定学生入学资格,不得违规收费、跨区招生、擅自突破本校招生规模和班容量。违反规定的,依法从严处理。
(五)建立民办学校招生与办学资质挂钩、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与奖励资金挂钩、县(市、区)分配工作与年度考核挂钩的“小升初”分配工作考核机制。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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