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建保[2011]32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管局)、监察局:
按照中央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部署,今明两年组织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2011年5月25日,甘肃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印发了《甘肃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2011年6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下发了《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2011年6月21日,刘永富常务副省长在全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现场会议上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府加快经济转变发展方式监督检查领导小组部署和要求,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全面完成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监察厅制定了《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附件:《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实施方案》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附件:
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
落实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
落实监督检查的实施方案
保障性安居工程是重大民生工程,是党中央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今年全省计划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17.77万套,任务艰巨,形势严峻。为确保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全面完成,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甘肃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甘纪办发电[2011]31号)精神,现提出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一、督查范围
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政策落实等情况实行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检查,确保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的住房保障目标管理责任书规定的年度任务全面落实。
二、重点内容
《甘肃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规定,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省政府与各市州政府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项目供地、资金、税费等政策落实情况。
(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是否符合本地实际,任务是否分解落实,项目是否按时开工建设,包括项目前期准备、项目开工、完成投资、竣工及项目信息公开、项目客观真实性等情况。
(二)各级政府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是否按政策规定筹集并及时到位。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拨付、使用、管理情况;市州、县市区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以土地出让总额的5%计提拨付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市州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安排落实等情况。
(三)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优先保障供应,包括增加土地有效供应;在当地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项目地块落实等情况。
(四)税费政策是否全面落实,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基金等费用减免情况,政策规定免缴税费的落实情况。
(五)基本建设程序和强制性标准是否得到严格执行,包括工程项目前期手续、建设程序是否合法,建设主体、套型标准、配套设施、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规定和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进度、资料文档管理是否规范等。
(六)保障性住房分配与管理是否公开公平公正,包括准入审核、分配、使用和监管情况,各级住房保障机构、管理人员、工作经费的现状等情况。
三、督查方式
(一)监督检查工作实行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省政府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若干督查组,对全省各市州、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当年7月和12月对全省各市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督查考核。
(二)监督检查工作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座谈交流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组应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应整改建议,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反馈。在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具体问题,可当场提出整改意见。
四、主要措施
(一)认真学习中央和省政府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和《甘肃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精神,按照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扎扎实实地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工作。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省监察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审计厅、林业厅、省农垦事业管理办公室等部门,提出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年度检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各市州要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分工,组织监督检查工作。
(三)实行情况通报制度。《甘肃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制度》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和报告实行当月报告制度。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要在每月26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当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调度情况和统计报告传真报送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将报告原件寄送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州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情况和数据进行汇总后,于当月28日前呈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审定,并在相关媒体上进行通报。
(四)实行挂牌销号督办制度。根据《甘肃省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制度》规定,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建立工作台账,对工作台账所列各项工作任务和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督办,对整改到位的项目进行销号。工作台帐应包括市州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建设项目名称和规模、工作进度、责任单位、存在问题、整改时限等内容。各市州也要建立工作台账,对存在问题要进行逐项整改,对不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列出明确的时间表,做到任务不落实、整改不到位、台账不销号。
(五)实行定期报送备案制度。《甘肃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规定,各市州要在每月28日前,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展、问题整改等情况和工作台账报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每月5日前将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监督检查工作情况上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和省委、省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措施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提请当地政府追究相关责任人或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2011年督查工作安排
(一)按照省政府要求,各市州政府对本地2011年上半年保障性安居工程督查工作于7月10前结束,将督查结果报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7月中旬,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省房地产市场调控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组成督查组,对市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具体时间另行确定。
(二)2011年9月,省政府将对市州、县市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日常督查和重点抽查。
(三)2011年12月中旬,依据《甘肃省住房保障工作考核问责暂行办法》、《甘肃省2011年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考核实施办法》规定,省政府在对各市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面监督检查的基础上,进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责任年终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