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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制定苄星青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粤价[2011]166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制定苄星青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11〕166号)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有关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等文件规定,我局依据《药品政府定价办法》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药品销售情况,决定调整制定苄星青霉素等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文的药品价格是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计算的补充剂型规格的最高零售价格(详见附件1)。附件中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为统一最高零售价格;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为国家发展改革委或我省已差别定价的同种药品补充规格的价格,仅限于该企业执行。

二、取消部分规格不规范以及国家正式注册批件未标注的统一定价药品价格(详见附件2)。

三、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相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四、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药品市场购销价格监测工作,对药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我局。

五、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自2011年7月20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公布的与本文附件相同的药品价格同时废止。

二○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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