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政府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要求,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减排指标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内排放二氧化硫(SO2)和化学需氧量(COD)等主要污染物的单位,均须遵守本通告。 二、凡更新、改造锅炉及除尘脱硫设施的单位,应向环保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安装改造。 三、安装锅炉脱硫设施,必须选用石灰石(石灰)/石膏法、氨法、双碱法、氧化镁法、半干法和符合《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示范名录》和《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及其他国家推荐的脱硫技术,且具有PH值自动检测和连续自动控制功能及良好的防腐、抗磨、防结垢、防堵塞及脱水性能。 四、新建、改建、扩建单台容量20吨/小时以上(含20吨/小时)吨位锅炉的建设项目,必须同时设计、安装脱硫设施及在线监测设备,并与锅炉同步使用,在线监测设备同时与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五、二氧化硫(SO2)重点减排项目及时限要求: (一)2009年8月31日前,长春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17家单位(具体名单见附件),要完成锅炉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投入运行。同时完成与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二)2009年9月30日前,大唐长春热电二厂3、4号机组、一汽集团公司动能分公司热电厂8、9、10号锅炉,要完成脱硫设施和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投放运行。同时完成与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平台的联网。 (三)2009年7月31日前,长春大成实业集团公司完成3台硫磺燃烧炉和在线监测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投入运行。同时完成与省、市环保部门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六、化学需氧量(COD)重点减排项目及时限要求: (一)2009年6月30日前,市水务集团要保证南部污水处理厂投入正常运行,并通过环保专项验收;榆树市完成五棵树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农安县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要保证投入正常运行,并通过环保专项验收。 (二)2009年10月31日前,榆树市、德惠市、九台市分别完成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并投入试运行。 (三)2009年12月31日前,净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完成东南部污水处理厂80%土建工程量和设备招标工作。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逾期未完成减排治理任务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本通告由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建委、榆树市政府、德惠市政府、九台市政府、农安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净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