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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卫生厅印发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细则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东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粤卫函[2011]57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东省卫生厅印发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细则的通知
(粤卫函〔2011〕57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2011年度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任务和考核内容的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11〕372号)精神,我厅牵头制定了《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细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东省卫生厅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二日

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细则

为做好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设施建设考核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办函〔2011〕54号)有关规定,结合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三年重点工作任务及2011年十件民生实事工作任务,特制订本考核细则。
一、考核对象
各市、县(市、区)政府。
二、考核工作任务和项目
根据省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粤府〔2009〕139号)及《印发落实十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21号)工作任务要求,2011年度考核项目为:
(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标准化建设;
(二)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
(三)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覆盖建设;
(四)村卫生站全覆盖建设;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科、中药房规范化建设。
三、考核指标和分值
(一)地级以上市政府考核指标及分值。
各地市级政府的考核分为两部分,第一个考核项目是资金落实情况,即为当年市财政有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第二个考核项目是县级政府考核情况,即为市辖区范围所有县级政府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及达标考核的情况。
市政府考核分值=资金安排考核分值×30%+县级政府考核分值×70%
(二)各县级政府考核指标和分值。
列入各市辖区范围所有县级政府的考核项目有县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站、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及中药房建设情况。
县级政府考核分值=县级医疗机构项目考核分值+乡镇卫生院项目考核分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考核分值+村卫生站项目考核分值+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及中药房项目考核分值。
1.县级医疗机构项目考核分值(25分)=机构设置考核分值(5分)+业务用房面积达标考核分值(4分)+配套资金落实考核分值(4分)+床位标准考核分值(4分)+床位要求考核分值(4分)+房屋安全考核分值(4分)
2.乡镇卫生院考核项目考核分值(25分)=机构设置考核分值(4分)+达标情况考核分值(4分)+床位标准考核分值(3分)+房屋安全考核分值(4分)+十件民生实事完成情况考核分值(10分)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考核分值(25分)=机构设置考核分值(6分)+建设资金考核分值(5分)+房屋安全考核分值(4分)+十件民生实事完成情况考核分值(10分)
4.村卫生站项目考核分值(10分)=机构设置考核分值(3分)+建设资金考核分值(3分)+房屋安全考核分值(4分)
5. 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及中药房考核项目分值(8分)=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考核分值(4分)+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设有规范化的中药房考核分值(4分)
6.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及中药房考核项目分值(7分)=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考核分值(4分)+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药房考核分值(3分)
四、考核方式
各地市、县政府考核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指标由省卫生厅依据列入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年度计划内项目建设和十件民生实事年度计划内项目建设的任务制定各地市需完成的工作任务和具体指标。
考核方式具体按三个步骤进行:
一是县(市、区)政府根据其工作任务和实际完成情况先自评,再由地级以上市政府负责查核各县(市、区)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自评分,在此基础上形成本市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然后再为本市自评;
二是省卫生厅组织人员到各市、县(市、区)政府实地核查,在各市、县(市、区)政府报送的自评材料和实地核查情况基础上给各市、县(市、区)政府进行综合评定;
三是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市、县(市、区)政府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抽查,根据省卫生厅对各市、县(市、区)政府的考核结果和抽查情况提出考核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报省政府审定后向全省通报。
五、考核要求
一是各市、县(市、区)级政府要组织成立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要指定专门负责人及联络员,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对所承担的考核工作任务细化分解,将任务落实到部门、责任落实到人,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2011年度的考核工作任务。
二是各市、县(市、区)级政府考核工作要求于12月底前完成,各县(市、区)级政府的考核材料及自评表(见附表8)于2012年1月10日前报本市考核,各市于1月底前将市级和县(市、区)级政府的纸质考核材料及自评表(见附表7)报我厅,电子版发送至wstgcc2011@126.com。
2012年2月初我厅将联合相关部门组织人员到各市、县(市、区)级政府实地核查,在各市、县(市、区)政府报送的自评材料和实地核查情况基础上,对各市、县(市、区)级政府进行综合评定,并将考核结果及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

附表:
1.《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市政府考核)》
2.《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县政府考核)》
3.《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县政府考核)》
4.《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县政府考核)》
5.《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县政府考核)》
6.《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县政府考核)》
7.__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自评表
8.__县(市、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自评表

附表1
《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市政府考核)》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合计

 

100

 

(一)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安排

当年市财政有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30

有安排资金的得满分,否则不得分

(二)县级政府考核情况

县级政府的考核

所有县级政府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及达标考核的情况

70

取所有县级政府考核总分值的平均数,再乘以70%得出分值



附表2
《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县政府考核)》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一)县级医院(含中医院)

小计

 

25

 

1.机构设置

指辖区内拥有一所及以上二甲县级医院

5

有一所及以上二甲县级医院的得8分,没有的不得分

2.业务用房面积达标

中央和省财政扶持的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建成后要达标或基本达标

5

达到规定标准95%得满分,每下降5%的扣1分

3.配套资金落实

中央和省财政扶持的县级医院(含中医院)的县级配套资金落实情况

4

有配套资金的得满分,没有配套不得分

4.床位标准

按人口与病床比例

4

达到床位标准得满分,每下降10%扣1分

5.床位要求

3-6张或以上床位的病房要占总病房的80%以上

4

3-6人或以上床位的病房占总病房80%以上得满分,每下降5%扣1分

6.房屋安全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9〕451号)考核

3

以统计处理危房数量评分:按照卫办规财函〔2009〕451号文件要求,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为b、c级危房需加固,未及时处理1间危房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鉴定评为d级危房要立即查封、限期拆除,只要存在1间危房未及时处理直接扣3分


备注:考核标准按照《关于印发县医院、县中医院、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5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规财发〔2009〕98号)。

附表3
《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县政府考核)》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二)乡镇卫生院

小计

 

25

 

1.机构设置

每个乡镇有1间政府办卫生院

5

有乡镇没有设置政府办卫生院每个扣1分

2.达标情况

省财政扶持的镇卫生院建成后业务用房要达标

4

达到规定标准95%得满分,每下降5%的扣1分

3.床位标准

按人口与病床比例

3

达到床位标准得满分,每下降10%扣1分

4.房屋安全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9〕451号)考核

3

以统计处理危房数量评分:按照卫办规财函〔2009〕451号文件要求,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为b、c级危房需加固,未及时处理1间危房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鉴定评为d级危房要立即查封、限期拆除,只要存在1间危房未及时处理直接扣3分

5.十件民生实事完成情况

 

10

 

①资金配套安排

省财政扶持的乡镇卫生院的市县级配套资金落实

5

有配套资金的得满分,没有配套不得分

②改造建设任务完成

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1〕338号)文件要求完成改造建设达标任务

5

2011年底改造建设进度为竣工使用得满分,内外装修阶段4分,主体施工阶段3分,已开工建设2分,未开工不得分


备注: 1.2011年十件民生实事没有安排改造建设任务的县(市、区)级政府则第五个考核指标分值视为满分。

2.考核标准按照《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建标107-2008)。

附表4
《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县政府考核)》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小计

 

25

 

1.机构设置

2011年底实现3-10万人或每个街道设有 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6

每缺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扣1分

2.建设资金安排

年度预算有安排建设资金支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

6

有安排建设资金满分,没有不得分

3.房屋安全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9〕451号)考核

3

以统计处理危房数量评分:按照卫办规财函〔2009〕451号文件要求,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为b、c级危房需加固,未及时处理1间危房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鉴定评为d级危房要立即查封、限期拆除,只要存在1间危房未及时处理直接扣3分

4.十件民生实事完成情况

 

10

 

①资金配套安排

省财政扶持的乡镇卫生院的市县级配套资金落实

5

有配套资金的得满分,没有配套不得分

②改造建设任务完成

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经济欠发达地区乡镇卫生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改造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函〔2011〕338号)文件要求完成改造建设达标任务

5

2011年底改造建设进度为竣工使用得满分,内外装修阶段4分,主体施工阶段3分,已开工建设2分,未开工不得分


备注: 2011年十件民生实事没有安排改造建设任务的县(市、区)级政府则第四个考核指标分值视为满分。

附表5
《2011年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县政府考核)》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四)村卫生站

小计

 

10

 

1.机构设置

2011年底实现每个行政村都有村卫生站

4

每缺1个卫生站扣1分

2.建设资金安排

年度预算有安排建设资金支持镇村一体化建设

3

有安排建设资金满分,没有不得分

3.房屋安全

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医疗卫生机构危房排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卫办规财函〔2009〕451号)考核

3

以统计处理危房数量评分:按照卫办规财函〔2009〕451号文件要求,经专业机构鉴定评为b、c级危房需加固,未及时处理1间危房扣1分,直至扣完为止;鉴定评为d级危房要立即查封、限期拆除,只要存在1间危房未及时处理直接扣3分



附表6
《广东省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考核标准(县政府考核)》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加强基层中医药服务体系建设

合计

 

15

 

(一)乡镇卫生院

小计

 

8

 

1.中医科

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

4

每缺1个规范化中医科扣1分

2.中药房

实现所有乡镇卫生院设有规范化的中药房

4

每缺1个规范化中药房扣1分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小计

 

7

 

1.中医科

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医科

4

每缺1个规范化中医科扣1分

2.中药房

实现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有规范化的中药房

3

每缺1个规范化中药房扣1分



备注:考核标准参阅《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标准的通知》(国中医药发〔2010〕3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卫生部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规划的通知》(发改社会〔2009〕2567号)

附表7
--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自评表
单位(盖章):

考核项目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内容

分值

自评(优、良、合格、不合格)

合计

 

 

 

 

(一)资金落实情况

资金安排

当年市财政有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基层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二)县级政府考核情况

县级政府的考核

所有县级政府对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及达标考核的情况

 


备注:总分95及以上为优,80~94分为良(含80分),75~79分为合格(含75分),74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附表8
--县(市、区)公共卫生基础设施自评表
单位(盖章):

序号

县(市、区)

县级医疗机构项目考核分值

乡镇卫生院项目考核分值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项目考核分值

村卫生站项目考核分值

中医科项目考核分值

中药房项目考核分值

总分

自评(优、良、合格、不合格)

 

 

 

 

 

 

 

 

 

 

 

 

 

 

 

 

 

 

 

 

 

 

 

 

 

 

 

 

 

 

 

 

 

 

 

 

 

 

 

 

 

 

 

 

 

 

 

 

 

 

 

 

 

 

 

 

 

 

 

 

 

 

 

 

 

 

 

 

 

 

 

 

 

 

 

 

 

 

 

 

 

 

 

 

 

 

 

 

 

 

 

 

 

 

 

 

 

 

 

 

 

 

 

 

 

 

 

 

 

 

 

 

 

 

 

 

 

 

 

 

 

 

 

 

 

 

 

 

 

 

 

 

 

 

 

 

 

 

 

 

 

 

 

 

 

 

 

 

 

 

 

 

 

 

 

 

 

 

 

 

合计

 

 

 

 

 

 

 

 

 


备注:总分95及以上为优,80~94分为良(含80分),75~79分为合格(含75分),74分及以下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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