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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1]292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1〕29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乌鲁木齐市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

为持续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0-2014年)》和《关于划分乌鲁木齐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批复》(乌政办〔2010〕213号),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机构
为加强对查堵原煤进城工作的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乌鲁木齐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市长李宏斌担任,副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李占清担任,成员由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米东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环保局、市建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煤炭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综合考核办、市执法局、市质监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张新友担任,副主任由市环保局副局长赵世英、市建委副主委吴亚东担任,成员从市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市污控中心和相关区环保局抽调组成。
二、工作原则
(一)禁止原煤运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原煤。
(三)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严格实施热电并网和清洁能源改造政策。
(四)对特殊用煤单位,确因生产工艺需要,并具备防止污染技术条件的,经市环保局依法批准后方可运入。
(五)对城市低保户,确需使用燃煤的,由各区负责配送洁净煤产品。
(六)对基础设施不到位,确需使用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定价并定点销售,差价由市人民政府补贴。
三、职责分工
(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负责制定本辖区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环保、公安交警、执法、质监等相关部门成立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原煤进城的查堵工作;负责在辖区内合理布设检查点及配套设施。
(二)市环保局。
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查堵原煤进城工作;负责制定实施方案及具体工作措施;负责及时向新闻媒体发布查堵原煤进城工作的相关信息,定期公布工作进展情况,接受群众监督,营造良好氛围;负责牵头组成查堵原煤工作巡查组,采取不定期巡查、交叉检查、相互监督检查及年终考核等方式,检查、督导、考核各相关区、部门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开展情况及各值勤点工作落实情况。市、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依法对擅自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运入、存放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个人、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与市环保、市执法部门共同做好原煤进城的查堵工作;具体负责拦截擅自拉运原煤进城的车辆。
(四)市执法局。
配合、协助市环保、公安交警、质监部门共同做好查堵原煤进城工作。
(五)市质监局。
与市环保、交警、执法等部门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具体负责对煤炭质量实施监管,必要时进行监督抽样。严禁不符合《乌鲁木齐城市用煤》(db65/032-2008)相关标准的煤炭产品进城。
(六)市煤炭局
负责做好市属各大煤矿的源头控制,严禁各煤矿向禁燃区范围内的用煤单位和个人售煤;负责洁净煤产品的充足供应,确保中心城区燃煤用户洁净煤产品足量供应。
(七)市工商局。
负责依法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原煤销售、储运等违法经营活动进行查处。
四、实施步骤
(一)查堵原煤进城工作从2011年6月底至2012年5月底。
(二)每个检查点由各相关区抽调环保、交警、执法、质监等部门人员组成,实施24小时昼夜检查。同时,市环保局结合实际情况,布设若干个流动检查组,负责对全市各供热站煤炭使用、各执勤点查堵原煤情况进行随机督察、巡查。
(三)根据全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一期划定范围,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米东区在进入禁燃区的主要路段,设立10个查堵原煤进城工作检查点,并配套建设临时办公设施。各检查点具体分布如下:1.乌拉泊检查点(天山区);2.仓房沟路口检查点(沙依巴克区);3.西山路检查点(沙依巴克区);4.苏州路西延检查点(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5.迎宾路口检查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6.乌五公路检查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7.河滩路-河南路立交检查点(水磨沟区); 8.七道湾路检查点(水磨沟区);9.米东大道-林泉路口检查点(米东区);10.米东大道-七道湾路口检查点(米东区)。
除设置以上10个检查点外,各区应充分考虑本辖区背街小巷、河滩路沿线路口等道路实际特点,采取临时设点、流动检查等多种措施,严格查堵原煤进城。
五、工作要求
(一)各相关区、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开展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对违反《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规定,擅自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运入、存放高污染原料的个人或单位,由环保部门依法进行相应的处罚,并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
(二)市、区环保部门要做好“12369”环保投诉电话的值班、备勤工作,凡接到群众举报,备勤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查处;同时,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并经相关部门查实的,给予举报人50元奖励,并为举报人保密。
(三)各检查点要配齐车辆、联络工具等设施、设备,确保查堵工作扎实开展。各检查点要在显著位置设立工作警示牌,告知过往车辆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对特殊用煤单位,由市环保局依法批准并发放《特殊企业用煤准入证》后方可运入。
(四)各检查点执勤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法,不得随意脱岗、漏岗。凡发生脱岗、漏岗或擅离职守等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及单位领导的责任。
(五)各检查点每周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一次查堵工作进展情况;办公室汇总分析后每月向领导小组上报查堵工作动态和需协调解决的问题。同时,将此次查堵工作纳入全市今明两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制之中,实施考核。

附 件:全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各检查点人员设置情况

附 件:
全市查堵原煤进城工作各检查点人员设置情况

一、乌拉泊检查点(天山区)
天山区环保局:赵亮、阿依别克.艾合买提、王航行、艾麦尔.艾力、拜克扎提.努热克、阿山江.吐逊。
天山区交警大队:章胜、吐尔逊.阿吉、张辉、依力哈木.阿不都买音、严新春、哈博尔.哈巴斯。
天山区执法局:杜磊、罗强、赛米提.艾尼、撒塔尔.帕塔尔、周凯、马学良。
天山区质监局:李永强、古丽米热.依明、赵勇、居文刚、古丽扎尔.买买提热依木、李晓东。
二、仓房沟路口检查点(沙依巴克区)
沙依巴克区环保局:雷霆、阿斯卡尔.吐尔洪、周文龙、王晓峰、吴伟、何宝珠。
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艾沙.木沙、斯迪克.巴吾东、艾克拜尔.艾则孜。
沙依巴克区执法局:李良、焦军旗、胡世康。
沙依巴克区质监局:侯爱菊、黄文兰、胡开峰。
三、西山路检查点(沙依巴克区)
沙依巴克区环保局:狄维刚、沙飞、王新安、魏萌、叶家勤、闵杰。
沙依巴克区交警大队:王自效、安尼瓦尔.阿不都拉、买买提.哈斯木。
沙依巴克区执法局:张建超、李剑泉、依力江.玉素甫。
沙依巴克区质监局:阿不都万力.卡依提、王一行,古丽扎尔.沙吾提。
四、苏州路西延检查点(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环保局:田雨、杨海燕、唐仕炼。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交警大队:姚军、阿不都哈力克.阿巴别克、米热地力.吾甫尔。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执法局:武相林。
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质监局:刘兴州、汪波、杨春学。
五、迎宾路口检查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环保局:刘新凤、刘晓玲、赵菁敬、李策、冯寿滨。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交警大队:沈毅哲。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执法局:李战备。
六、乌五公路检查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环保局:金星、朱凤蓉、任伟、卡哈尔丁.阿不都热衣木、翟玮超。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交警大队:张世虎。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执法局:张和顺。
七、河滩路-河南路立交检查点(水磨沟区)
水磨沟区环保局:王新强。
水磨沟区执法局:豹虎。
八、七道湾路检查点(水磨沟区)
水磨沟区环保局:黄风军
水磨沟区执法局:孙丛斌
九、米东大道-林泉路口检查点(米东区)
米东区环保局:陈居龙、孙耀东、何旭东、肖雨路、万江、马杰、马涛。
米东区公安分局:刘佳。
米东区交警大队:杨杰。
米东区执法局:哈依拉提.木汉、袁靖峰。
米东区质监局:张文斌。
十、米东大道-七道湾路口检查点(米东区)
米东区环保局:艾合买提江.阿木提、程江涛、盛耀宏、崔勇超、杨兵、封聚鑫、王卫卫。
米东区公安分局:蒋运动。
米东区交警大队:陆勇。
米东区执法局:康云波、马军。
米东区质监局:郭副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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