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2011年深化冶金和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市安监局关于《2011年深化冶金和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七日
2011年深化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市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根据省政府有关通知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为抓手,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重点,突出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通过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完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体系和事故预防控制体系,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太原市冶金机械等行业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领导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杨志凌(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卫天喜(市安监局副局长)
王世瑛(市发改委副主任)
杨春林(市经信委副主任)
石永明(市住建委副调研员)
郭平和(市城乡管委副主任)
高海林(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赵伟民(市商务局副调研员)
韩东来(市国资委副主任)
李国祥(市工商局党组书记)
张杰(市质监局副局长)
王晋昌(市中小企业局副调研员)
高建友(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分管领导
成员由市直相关部门处室负责人和各县(市、区)、开发(园)区安监局负责人组成。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负责全市深化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机构,统一领导本辖区深化专项整治工作。
三、整治重点
突出整治危险性大、容易发生事故的冶金、有色金属、建材、机械行业。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建设以及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查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二类企业、不按专项整治要求进行整改或未履行验收手续擅自组织生产的行为;加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三类企业、特别是规模以上(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企业安全监管;继续抓好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精炼炉等工艺环节及熔融金属液体运输和吊运等危险作业管理,强化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四、整治内容
(一)企业深化专项整治主要内容
1.认真贯彻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并落实到位。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认真践行安全生产承诺,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3.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实现全员岗位达标、专业达标,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完成企业达标升级;实现管理台账化、装备现代化、指令书面化、操作程序化、行为规范化,严禁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三违”现象发生。
4.加强危险源监控管理。对煤气系统、高温液态金属、精炼炉等高危作业进行重点监控,防范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5.建立并落实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值班带班制度要在企业公告,接受职工监督;带班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要与职工同时上班、同时下班、同时工作在生产现场,及时发现处理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隐患和问题。
6.加强建设项目和施工安全管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要符合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使用;建设过程中要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参与项目建设。
7.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配备齐全、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
8.加强安全投入和现场安全管理。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足额提取、合理使用安全资金;完善现场安全设施和安全管理措施,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为从业人员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9.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严禁超生产能力、超负荷、超定员组织生产,对不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及时予以淘汰。
10.企业特种设备做到“三落实、两有证、一检验”(落实管理机构,落实责任人员,落实规章制度;设备有使用证,作业人员有上岗证;对设备依法按期检验)。
11.落实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消防主体责任。加强消防通道、消防设施、消防器材、火灾应急预案管理,新、改、扩建项目消防安全设施符合有关规定。
12.严禁非法改装车辆从事高温金属液体公路运输。
(二)市直有关部门深化专项整治工作职责
1.市安监局:加强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情况,负责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和安全培训考核工作。
2.市发改委:加强新建项目管理,将安全设施“三同时”纳入建设项目管理程序。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时,将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作为审核重要内容,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将相关文件抄送同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3.市经信委:指导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在技术改造等方面统筹考虑安全生产,配合指导重点行业排查治理隐患,加强产业结构升级和布局调整,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淘汰落后产能。
4.市住建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主体行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5.市城乡管委: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行政执法工作。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危险品道路、水路运输单位及运输工具安全监督管理,加强高温液态金属等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监管。
7.市商务局:协助指导商贸企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商贸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
8.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检查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业绩考核,督促企业排查隐患,配合相关部门对做好企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等的检查督查。
9.市工商局: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依法督促撤销许可企业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许可企业,督促市场主办单位依法加强安全管理。
10.市质监局:加强冶金机械等行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制造使用特种设备等非法行为。
11.市中小企业局:指导协调全市中小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安全行为。
12.市消防支队:监督指导冶金机械等行业企消防安全管理和日常消防监督,依法纠正和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违规行为。
各级安监部门要牵头组织建立冶金机械等行业局际联席会议;联合发改、经信、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商务、国有资产管理、工商、质监、中小企业、公安消防、公安交警等部门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和制度。
(三)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内容
1.按照市政府整治工作要求,周密安排部署本行政区域整治工作,对2009、2010年整治一类企业实施关闭,对新出现的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对二类企业进行停业整顿,整改无望的实施关闭,整改达标的按规定程序予以复产复工验收;对三类企业加强安全监管,督促实现达标。
2.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实现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安全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
3.在冶金机械等行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制,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部门对企业监管责任、部门分管领导和具体监管人员监管责任。企业监管责任“三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三落实”率达到100%。
4.在冶金机械等行业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事故责任约谈制度、局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执法制度、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制度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等制度。
5.建立健全能够适应当地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配齐监督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建立完善本地区冶金机械等行业应急救援体系。
6.建立健全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对不认真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事前责任追究;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依法组织冶金机械等行业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按时结案。
五、整治步骤
(一)安排部署、宣传发动阶段(6月底前)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部门对整治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实施方案,建立责任制,进行宣传发动,全面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企业自查自整阶段(7月)
全市冶金机械等行业企业制定自查自整方案,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对照检查,采取整改措施。整改情况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报告。市、县(市、区)分别组织对重点企业进行督导。
(三)市县政府督查阶段(7~9月)
在企业自查自整的基础上,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组织力量对本行政区各行业和各领域排查出的一、二、三类企业进行检查,市政府对一类企业逐个检查,抽查、二类企业抽查50%、规模以上三类企业进行重点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成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四)省级督查指导阶段(6~11月)
省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在市县检查督查的基础上进行督导检查。
(五)全面总结阶段(12月)
市及各县(市、区)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逐级汇总上报;市深化专项整治领导组办公室总结全市工作,实施表彰奖励,责任追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行政一把手是本辖区安全生产深化专项整治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负责人;要把整治工作落到实处,把企业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要严格践行安全生产承诺,认真组织、周密安排深化专项整治工作,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二)规范检查,严格执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完善整治工作制度和检查程序,规范整治检查工作,将检查结果书面反馈被检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向被检查单位下达限期整改执法文书,责成当地政府督办;对整治不认真、敷衍塞责的单位,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广泛宣传,加强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广泛宣传整治工作的意义,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建立监督举报工作程序和奖励制度,认真受理举报投诉案件,接受群众监督。
(四)统筹安排,严格纪律。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园)区管委会要从人财物等方面为整治工作提供保障。各级检查工作人员违反廉政纪律,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单位每月28日前将本月深化专项整治情况汇总上报市深化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