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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社区在职工作人员和退养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颁发部门】 太原市政府

【发文字号】 并政办发[2011]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社区在职工作人员和退养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1〕5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建设工作,保障社区工作人员基本生活,市政府决定提高社区在职工作人员和退养干部生活补贴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范围:全市在职社区工作人员(含社区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委员和专职社工)和享受退养补贴的社区退养干部(含原社区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委员)。

二、提高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0元。

三、经费来源:晋源区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补助50%,其他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行解决。

四、执行时间:自2011年4月1日起。

二○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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