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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发部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9]5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1

【实施时间】 1970-08-21

【效力属性】 有效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三日
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公通字[2009]7号)、公安部《关于集中力量迅速开展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公传发[2009]36号)要求,深刻吸取我市“3·2”国贸大厦火灾事故和近期福建、武汉、北京等地接连发生的公共娱乐场所、商场、市场、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从3月4日至9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深入开展“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工作目标 以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为目标,通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切实消除一批危及我市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问题,打击各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全面净化公共消防安全环境,确保全市消防安全形势稳定。 二、领导机构 成立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开展专项整治活动。 组长: 袁宝新 副市长 副组长: 木拉提·木孜帕尔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 侯志和 市安监局局长 曹学敏 市公安局副局长 彭卫民 市公安局消防局局长 李永胜 市文化局局长 克依木·木胡提 市建委副主任 肖虎 乌昌旅游局副局长 夏光顺 市工商局副局长 张志烈 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陈远舰 市商务局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 刘军 市教育局副局长 王兆祥 市交通局副局长 阿不都热依木·木明 市卫生局副局长 朱珍 市广电局副局长 卡力·吾汗 乌鲁木齐县副县长 杨继勇 米东区副区长 苏豫 天山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辛俊伟 沙依巴克区副区长 廖伟健 新市区副区长 肖勇 水磨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杨勇 头屯河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吾拉孜·努克拜克 达坂城区副区长 黄勇 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阿合买提江·阿合尼牙孜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局消防局副局长戴伊强担任(联系电话:2354186)。办公室负责对各区(县)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指导,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负责收集各阶段上报计划、总结等,编印“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简报。 三、专项整治范围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公众聚集场所及所有在用、在建的高层、地下建筑。 四、专项整治重点 (一)公众聚集场所。 1.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2.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重点检查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以及窗帘、幕布,其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公共场所阻燃制品及组件燃烧性能要求和标识》等国家标准要求。 3.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车道、消防登高面是否符合要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形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4.是否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自动消防设施;已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按要求每年经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测试。 5.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有效。 6.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是否开展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7.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8.是否违规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二)高层和地下建筑。 1.地下建筑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建筑或者场所是否依法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3.高层建筑外墙保温材料的防火性能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要求。 4.是否擅自改变建筑防火分区,高层建筑管道井的封堵等竖向防火分隔措施是否落实。 5.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畅通;防烟、封闭楼梯是否正常,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备是否运行正常;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并符合登高作业等使用要求。 6.灭火器材配备是否符合规定;室内外消火栓是否正常好用;消防水泵结合器是否好用;在建工程的临时消防供水是否正常可靠。 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防烟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是否运行正常;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维护、检测制度是否落实;消防电梯功能是否正常;消防控制室设备运行是否正常,值班人员是否经培训持证上岗。 8.消防安全责任人、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否明确、责任是否落实;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消防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疏散和灭火应急预案是否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 五、专项整治措施 (一)对依法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场所,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的,能当场拆除的立即拆除,不能立即拆除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对人员密集场所采用其他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材料装修装饰的,责令限期改正;对现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消防安全的装修装饰材料送自治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分样抽检。 (三)对擅自改变防火、防烟分区以及搭建临时建筑占用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登高面等影响防火、灭火和辅助安全疏散功能的,责令限期恢复或拆除,逾期不改的强制拆除,并依法对有关责任人实施拘留;对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设置形式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 (四)对自动消防设施存在故障或未进行年度技术测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业;对擅自挪用、停用消防设施及器材的,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罚款。 (五)对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应急照明设施与疏散指示标志设置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六)对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的,依法责令限期改正。 (七)对公众聚集场所违法使用、燃放烟花爆竹,使用、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依法责令立即改正。 (八)对地下建筑用途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使用;对在建工程临时消防供水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对公众聚集场所有发生火灾事故危险,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对其经营管理人员依法进行拘留。同时,文化、工商部门应根据公安消防部门下发的法律文书,依法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2009年5月1日后,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按新修订的《消防法》有关规定执行。 六、时间安排和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从2009年3月4日起至9月15日,分排查摸底、重点整治、全面整治、督查验收四个阶段展开。 (一)排查摸底阶段(3月4日至3月20日)。 各区(县)要成立“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立即组织消防、安监、文化、工商、建委及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多种形式的消防安全检查组,对辖区整治范围内公众聚集场所、在用及在建高层和地下建筑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排查。一是集中清理核查,摸清底数,对所有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在建高层建筑等逐一排查登记造册(见附件4、附件5、附件6),建立台帐,全面掌握单位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自动消防设施完好及维护保养情况,重点工种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二是对单位消防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安全培训合格证上岗作业的,要将其纳入年度社会消防安全培训计划,对操作人员虽经培训但不熟悉设施操作程序的,要督促单位委托消防设施生产、维修、检测企业对有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单位消防设施管理正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日常检查测试方法和火灾处置程序。 (二)重点整治阶段(3月21日至4月20日)。 对第一阶段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各区(县)要依法督促整改。一是对单位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未进行年度技术测试的,要责令其在4月20日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是对于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要严格按照重大火灾隐患立销案、跟踪督办等工作程序,加大督促整改力度;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重大火灾隐患,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并于3月底前将第一批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上报乌鲁木齐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对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验收。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消防、安监、工商、文化、建委等部门成立验收小组,对各区(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实地抽查数量不少于辖区公众聚集场所总量的20%。对检查验收发现隐患整治不到位、措施不力的区(县)和单位,将在新闻媒体予以通报,并责令重新组织排查整治。检查验收人员要按照“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职责,对所抽查单位要全部填写检查验收意见并签字存档。 (三)全面整治阶段(4月21日至7月31日)。 各区(县)对前期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要认真进行梳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的手段,督促隐患整改,逐步规范社会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一是对整改难度大、整改进度缓慢的隐患单位,要落实分片包干责任制,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时限;对排查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各区(县)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攻坚整治小组,督促指导单位制定整改方案、措施,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采取最节约的方式尽快整改完毕。二是督促所属单位严格落实公安部61号令,加大防火巡查、检查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力度,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推广运用可视化管理方式,规范消防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对设有自动化消防设施的单位要落实消防控制室“六上墙”,使消防管理过程看得见、易学习、好掌握。 (四)督查验收阶段(8月1日至9月15日)。 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将组成督查验收领导小组,对各区(县)开展专项整治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各区(县)要认真总结、及时归纳专项整治行动的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努力方向以及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的对策建议,并写出专题书面报告。对专项行动走过场、工作责任不落实的区(县)和单位,要实行问责制,进行通报批评。 七、专项整治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各区(县)要站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理清思路,明确重点,及时召开专题会议,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制定符合本区(县)实际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立即组织开展排查整治工作。 (二)严格执法,落实责任。各区(县)要认真落实专项治理工作措施,加大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查处力度,尤其是对屡经治理多有反复的隐患单位,要依法从严处罚,该关的关、该停的停,始终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和火灾隐患从严整治的高压态势。同时,要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对排查的每处公众聚集场所和高层、地下建筑都要如实记录检查人员姓名、检查时间、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并存档备查,切实做到检查全面细致、程序合法到位、责任明确到人。 (三)强化督导,确保成效。各区(县)政府领导要采取层级分片包干责任制,切实将工作任务落实到各个岗位和每个工作环节,加强督导检查力度。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的,将严格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对因工作失职造成群死群伤事故的,严格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要结合自治区《关于切实做好宣传贯彻<消防法>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9]12号)要求,不断创新消防宣传形式、规范宣传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常识和逃生自救技能。同时,要对排查治理动态和隐患整改工作进行跟踪报道,对整改不积极、不配合的单位坚决予以曝光,积极引导社会舆论,努力营造专项行动开展的良好舆论环境。 (五)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专项整治期间,市“天山霹雳”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信息反馈工作,及时编发工作简报,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件处理情况要随时上报。每周四下午4时前,各区(县)公安消防大队通过消防监督业务数据直报系统填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附件2、附件3);每月25日前上报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3月20日前上报本区(县)公共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排查工作情况;4月20日前上报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总结;9月10日前上报“天山霹雳”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市“天山霹雳”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将对各区(县)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并下发通报。 附件:1.常见装修装饰材料燃烧性能及烟气毒性(略) 2.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略) 3.高层和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统计表(略) 4.公众聚集场所易燃可燃装修材料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5.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6.地下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基本情况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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