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法律法规查看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宝安区观澜人民医院申请筹建重症医学科的批复


【颁发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卫人医政[2011]19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宝安区观澜人民医院申请筹建重症医学科的批复
(深卫人医政〔2011〕19号)


宝安区观澜人民医院:

你院提交的关于增设重症医学科的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核申请材料后,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委同意你院设置重症医学科。要求你院按卫生部《重症医学科建设与管理指南(试行)》进行筹建,筹建的有效期自本批复之日起半年。请在有效期内完成筹建并经我委验收合格后,并办理重症医学科的执业注册登记手续。

此复。

二〇一一年八月四日


相关阅读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