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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发部门】 南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洪府发[2011]24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全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南昌市全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已经2011年7月1日第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南昌市全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实施办法

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17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的通知》(赣府厅发〔2010〕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以民为本、为民服务、为民解困”服务宗旨,按照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的原则,在困难群众遗体免费火化的基础上,扩展推行全民遗体免费火化,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多层次殡葬服务保障体系,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二、免费对象

2011年8月1日以后具有南昌市户籍的城乡居民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除外去世后遗体在殡仪馆火化的和公安机关开具允许火化证明的无名尸体。

三、免费项目

免费项目包括遗体接运费、普通火化炉火化费、三天以内(含三天)的遗体冷藏费。免费标准按所在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资金筹措和管理

(一)资金筹措。全民遗体免费火化所需费用全部由县、区级财政统一安排解决。由于享受丧葬补助费的人员不在免费范围内,各县(区)可按每年3‰的人口死亡率、市区含开发区、新区每具遗体火化费530元的标准各县按当地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安排财政年度预算,经费超预算的由县(区)财政部门进行追加。全民免费火化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二)具体发放。全民遗体基本火化费用实行先付后报。即:

1、死者家属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管理处)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填写《南昌市全民遗体免费火化报销审批表》,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二份):

(1)死者身份证、户口簿;

(2)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火化费发票;

(3)公墓安葬证或死者所在村委会出具的骨灰安放证明;

(4)死者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是否乱埋乱葬和违规办理丧事的证明。

2、乡镇(街道、管理处)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对死者家属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受理,审核后于每月5日前汇总报县(区)民政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审批后,由县(区)、开发区(新区)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乡镇(街道、管理处)民政账户后按照规定标准报销,将所报销资金转至申请人所留银行账户。

3、无名尸体由火化单位事后凭火化证明、火化发票和公安机关具的允许火化证明,到出具允许火化证明的公安机关所属地县(区)民政局、开发区(新区)社发局核实报销,每半年结算一次。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列入民生工程考核内容。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把全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不断加大投入。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扎实推进全民遗体免费火化工作。

(二)完善制度,规范管理。各县(区)、开发区(新区)要严格按市、县物价部门确定的三项免费标准和免费对象范围,建立健全全民遗体免费火化的申请、审核、审批及发放规程,加强全民遗体免费火化档案管理工作,做到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

(三)明确职责,强化举措。财政部门要以市、县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和自然死亡率为基本依据,据实落实全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保证经费足额、及时划拨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民政部门要加强对全民遗体免费火化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专款专用,杜绝挪用、侵占和截留现象发生。要严格审核免费对象和票据,强化群众的参与和监督,工作公开透明,杜绝假报、多报现象。对违反殡葬法规办理丧事的、乱埋乱葬的,不能报销相关费用。殡葬服务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认真做好各项服务和宣传工作,在醒目位置张贴全民遗体免费火化的相关政策,确保此项惠民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
南昌市全民遗体免费火化报销审批表

死者

基本

情况

姓名

 

身份

证号

 

骨灰安放证号

 

火化

证号

 

户籍所在地

 

申请人

情况

姓名

 

身份

证号

 

与死者关系

 

联系

地址

 

报销

金额

 

开户行

 

银行

账号

 

社区(村委会)审核情况

工作

单位

乱埋

乱葬

违规

办丧

 

 

调查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街道、管理处)民政所(社会事务办公室)初审意见

 

 

单 位(公 章)

年月日

民政

(社发)

部门

审批情况

经办人意见

 

 

年月日

审批人意见

 

单 位(公 章)

年月日


备注:1.已享受丧葬补助费的公职人员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除外;2.须提供死者户口簿、身份证、火化费发票原件、火化证(含办理领取社保金凭证、办理领取丧葬抚恤金凭证);3.公墓安葬证或死者所在村委会出具的骨灰安放证明(遗体火化的骨灰必须进入公墓或已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安葬、骨灰堂安放);4.此表一式两份,申请人要提供报销后资金转入的本人的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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