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2011年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专项检查的通知
(京建发〔2011〕338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同时为迎接建设部对保障性住房工程的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拟成立专项检查组对我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现特下发检查工作方案,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方案要求,组织安排所在辖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和市场行为的检查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2011年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专项检查方案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2011年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专项检查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 222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电视电话会议、全国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监管工作座谈会和陈钢副市长组织的加强市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加快保障性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增强质量安全意识,落实质量安全责任,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此项工作有序开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王 钢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孙 乾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副组长:
邹劲松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郝小兵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处处长
王 鑫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质量管理处处长
魏吉祥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处处长
丁 胜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三、检查范围
在建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定向安置房。
四、检查内容
(一)工程质量情况
1.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贯彻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使用钢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1]26号)、《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及我市《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质[2009]383号)等文件的情况,以及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监管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等。
2.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设置永久性标牌制度、分户验收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的落实情况。
3.工程参建各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4.工程实体质量情况,重点检查结构工程抗震节点构造施工质量情况。
5.检测试验管理情况。
(二)工程生产安全情况
1.工程参建各方施工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论证及验收情况、起重机械的备案情况。
3.临时用电管理情况。
4.安全防护情况。
5.绿色文明施工管理情况。
(三)建筑市场方面
1. 法定建设程序的执行情况,重点是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合同备案等情况。
2. 工程各方主体履行责任情况,重点是检查施工、监理等企业是否具有相应资质证书承揽业务,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及拖欠工程款等行为,是否存在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检查时间、方式及程序
(一)企业自查整改阶段:2011年7月12至7月15日,各参建单位要结合《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 222号)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的工作要求,制定专项自查整改工作方案,进行全面自查;各企业要对各项目部、监理部自查整改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各参建单位要将自查及督查情况整理存档,以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检查。
(二)区县监督复查阶段:7月15日至22日,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复查。在各企业自查整改基础上,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对辖区内集中建设(非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全数进行检查,对配建项目进行抽查,对存在质量安全问题和隐患的工程,要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建设责任方,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厉处罚。检查结束后要认真撰写本辖区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复查检查报告,并于7月26日前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工程质量管理处。
(三)市监督抽查执法阶段:7月20日至7月26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专项检查组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及市场行为进行执法抽查。
六、检查要求
(一)各相关企业要进一步提高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重要性的认识,高度重视保障性住房的质量安全工作,按照检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自纠,确保保障性住房质量安全。
(二)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认真组织对各自辖区内的保障性住房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记录,责令各责任主体制定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下发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下发停工整改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整改完毕经复查后方可施工。
(三)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对于存在安全隐患较多、质量问题严重的工程,进行挂牌督办,在全市范围予以通报,并对区县主管部门、参建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