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组通字[2011]58号)
各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杨凌示范区党工委组织部(人事劳动局),省级机关各部门人事(政治)处:
现将《陕西省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陕西省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试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八日
陕西省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检查(以下称“公务员法执法检查”)工作,保障和促进公务员法全面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法执法检查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法定管理权限,分级负责,由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条 公务员法执法检查工作遵循依法办事、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监督检查与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预防、教育与惩处相结合。
第四条 公务员法执法检查的对象是:全省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
第五条 公务员法执法检查的内容:
(一)按编制限额、职数及任职资格条件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和日常登记的情况;
(二)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回避的情况;
(三)按规定程序进行公务员录用、调任、转任、聘任、晋升、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以及考核、奖惩和辞职辞退的情况;
(四)按规定执行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标准的情况;
(五)在录用、遴选、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中的试题安全、考场纪律等情况;
(六)按规定受理和处理公务员申诉、控告的情况;
(七)按规定组织公务员培训的情况;
(八)实施公务员法的其他情形。
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检查的主要内容。
第六条 各机关(单位)对本机关(单位)执行公务员法情况要定期组织开展自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公务员法执法检查采取年度例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采用召开座谈会、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抽样调查、个别走访等方法进行。
第八条 公务员法执法检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拟订方案;
(二)发出通知;
(三)组织实施;
(四)报告检查情况;
(五)向被检查机关(单位)反馈检查情况,提出整改的意见或者建议。
特殊情况下,公务员法执法检查可以不事先通知。
第九条 检查结束后要形成专项报告,内容包括检查的基本情况、基本评价、发现的问题、整改意见或建议等,向同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条 被检查的机关(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工作,按要求及时、全面、客观地提供相关材料,并对检查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主动做出说明。
第十一条 对违反公务员法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必要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务员法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公务员法执法检查工作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健全公务员法执行情况报告、举报投诉、通报表彰等工作制度,促进公务员法执法检查工作的规范落实。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