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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颁发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1]110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1〕1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各市级保险公司:
《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暂行办法

为推动全市保险业机构改革创新,全面提升保险服务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保险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功能和促进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在本市经营满两年的市级保险公司。
二、考核内容
内容主要为公司经营业绩、管理水平、创新能力、客户满意度以及对地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
三、评分办法
(一)采取累计得分制,实行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单项加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值,单项减分以基本分扣完为止。
(二)实行年终总评的考核办法。
四、评分标准
(一)保费收入(基本分:20分)。以江苏保监局提供的公司上年度总保费在全省系统内排名为依据,每增(减)1位在基本分基础上加(扣)5分;在全省系统内排名进入前3名的,依次分别另加3分、2分、1分;在全省系统内排名列后3名的,依次分别另减3分、2分、1分;排名进入全省系统内前4名的,进位加分,退位不减分。
(二)成本控制(基本分:20分)。以全市行业(分产寿险)本年度平均综合费用率为基数,公司本年度综合费用率与行业持平的得基本分,每增(减)幅1个百分点扣(加)1分。(综合费用率=综合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综合费用包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三)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率(财险公司),代理人考试过关数(寿险公司)(基本分:15分)。财险公司以拖拉机、摩托车交强险承保指南总量为基数,完成承保分配份额得基本分,每低于基数1个百分点扣1分。寿险公司以代理人考试中心所提供公司上年度考试过关人数为基数,本年度过关人数与上年度持平的得基本分,每增(减)幅10个百分点加(扣)1分。
(四)内部管理制度(基本分:5分)。建立科学有效的承保、理赔(客服)、信访、反洗钱、安全保卫等五项制度,规范运作的得基本分;每缺少一项制度扣1分。
(五)客户满意度(20分)。由江苏省保险业行风监督员对客户电话回访(5分)、公司经营暗访(5分)、社会问卷调查(5分)、领导评价(5分)后进行打分。(各分项评价标准为:“优秀”得5分、“良好”得4分、“一般”得3分、“较差”得0分)
(六)信访投诉(基本分:5分)。无信访投诉得基本分。党政部门及监管部门接到的保险信访投诉,经查实,保险公司有过错的,每件扣1分。
(七)社会公益事业与服务地方经济(基本分:15分)。
1.公司每年完成政府安排的社会公益事业(社区服务、吸纳下岗职工等)得基本分;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5分;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市长肯定批示的,每次加10分;获得四套班子其他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次加5分;或在社会公益活动中积极捐款、捐物,以相关凭证为准,经全年累计,每1万元加1分。
2.公司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方面(新农村建设、招商引资等),获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市长肯定批示的,每次加10分;获得四套班子其他领导肯定批示的,每次加5分;被市委、市政府表彰的,每次加10分。
(八)创新创优与保险宣传。
1.公司在业务发展、理赔(客服)等方面创新创优,在系统内被评为“先进单位”的加10分,获单项奖励每次加2分;经公司申报并被认定后每件加2分;在全省行业内推广的每件加5分;在全国行业内推广的,经考核领导小组认定,每件加10分。
2.公司在保障发展、稳定社会、造福群众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被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非广告类),市级新闻媒体(限淮安日报、淮安电视台)每件加2分,省级新闻媒体(新华日报、江苏电视台)每件加3分,国家级新闻媒体(中国保险报、金融时报、中央电视台等)每件加5分。(相同内容记分一次)
(九)公司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案件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重大事件,被监管部门、政府及相关部门处罚的,经淮安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认定,对相关公司“保险工作先进单位”资格实行一票否决。
五、表彰奖励
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通报,并对财险公司年度考核结果前4名的,寿险公司年度考核结果前3名的,由市政府授予“年度保险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险工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简称“考核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金融办主任任副组长,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为成员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副主任彭少卿任办公室主任,市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顾志明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考核等具体工作。
七、考核程序
各公司每年1月25日前报送相关材料至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社会公布的数据及公司提供的证明材料对各公司进行评分。
考核工作于2月20日前结束,考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核并经公示后确定。对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公司,上报考核领导小组确认后取消资格。
八、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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