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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菊红担任精算责任人的批复(2011)


【颁发部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字号】 保监产险[2011]119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刘菊红担任精算责任人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1〕1193号)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续聘刘菊红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的请示》(信财险报〔2011〕125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刘菊红担任你公司精算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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