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川府办发电[2011]3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5·12”汶川特大地震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总揽全局、科学决策,明确了以灾区各级人民政府为主导、广大干部群众为主体,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政治优势,举全国之力,帮助灾区人民又好又快重建新家园的灾后重建总体要求。两年多来,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在各对口支援省市和全省各市(州)及省直部门的全力帮助下,我省灾区广大干部群众自强不息、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现已基本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任务,创造了人类救灾历史上的奇迹。
为弘扬伟大的抗震救灾精神,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向心力,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奋力推进我国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事业,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努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新的更大贡献,经党中央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拟评选表彰一批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为做好我省的推荐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全面启动以来,我省按照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积极参加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在组织协调、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新闻宣传以及解决灾区生产生活重大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二、推荐名额
此次国家分配给我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57个,“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85名。我省将名额分配给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名额分配见附件1)。请各市(州)和省直各部门按分配名额等额推荐。
三、推荐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推荐对象:
1.坚决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承担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灾后恢复重建的各项政策措施。
2.在灾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以及解决灾区生产生活重大问题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
3.积极有效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全面推进人力、财力、物力和智力支援,取得显著成效。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凝聚力强,勤政廉洁,干部职工队伍素质优良,不畏艰险,甘于奉献。
5.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不违规建设楼堂馆所,不超标准超规模建设,不搞形象工程。
(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作为“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推荐对象:
1.坚持正确的理想信念,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积极投身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积极承担灾后恢复重建组织协调、规划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等方面的艰巨任务,积极解决灾区群众生产生活上的重大问题,做出突出成绩。
3.积极开展对口支援工作,在规划设计、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支医、支教、心理援助和扶贫帮困,支持灾区振兴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
4.甘于为灾区人民奉献,爱岗敬业,清正廉洁,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模范带头作用突出。
四、推荐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归口管理,逐级推荐。各市(州)负责本地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省直机关工委负责省直部门及直属单位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自下而上、层层把关、逐级审核,充分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做到社会公认。
(二)严格标准,确保质量。推荐评选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推荐机关事业单位干部为先进个人,须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意见,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附件5,征求意见表一);推荐企业和企业负责人,须征求所在地区工商、税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意见(附件5,企业负责人填报征求意见表二,企业填报征求意见表三)。企业负责人包括具有法人资格企业的董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省属企业下属二级以上(含)企业的党委书记、总经理。
(三)突出重点,面向基层。推荐评选向灾区市(州)倾斜,面向基层和一线,副市(厅、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分配名额在5人以上的可推荐1名县(处)级干部,5人以下的不得推荐(国家规定推荐县(处)级干部比例严格控制在20%以内)。副市(厅、局)级、县(处)级包括非领导职务,事业单位厅(局)级、县(处)级干部分别和党政机关厅(局)级、县(处)级干部同等对待,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可按科研人员对待。
(四)加强监督,严肃纪律。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进行推荐评选,要加强对推荐评选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评选纪律,认真处理群众举报,杜绝暗箱操作。对于伪造身份、编造事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程序推荐的表彰对象,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取消相应名额;对在推荐评选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者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五)把握进度,按时上报。国家要求8月10日前上报推荐对象名单及相关材料,请各市(州)和省国资委、省直机关工委严格按照规定程序组织推荐,对推荐对象须在当地主流媒体上公示5天。8月6日前将推荐工作报告、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附件2,按推荐顺序填写。另附纸注明所推荐集体的联系人及移动电话,注明所推荐个人的移动电话)、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一式5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推荐对象简要事迹材料(300字以内)、征求意见表(附件5,一式5份)、公示材料原件、先进个人5张本人正面免冠2寸彩色照片(含上述材料电子版)等,加盖公章(县、市州人民政府分别在表中“县级”、“地市级”栏中盖章,省级主管部门在表中“地市级”栏中盖章)后,派专人送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小组对各地和省级部门推荐的拟表彰对象进行审查,并报国家评选表彰工作小组进行预审,通过后再面向全省进行公示。
五、奖励形式
对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称号,颁发奖牌(奖章)和荣誉证书。受表彰的先进个人享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
六、组织领导
省上成立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评选工作小组(以下简称“省推荐评选工作小组”),负责推荐评选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省推荐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市(州)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并于7月28日前将组成人员和联络员报省推荐评选工作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省公务员局考核奖励处祝春强李德林
联系电话:028-867596138661953913982648856
传真:028-86510797
地址:成都市东二巷18号
邮政编码:610015
附件:1.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名额分配表
2.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
4.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推荐审批表
5.征求意见表(一)、(二)、(三)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1
推荐名称及名额 单 位 | “先进集体”分配名额 | “先进个人”分配名额 |
市(州) | ||
成都市 | 5 | 7 |
自贡市 | 1 | 2 |
攀枝花市 | 2 | 2 |
泸州市 | 1 | 2 |
德阳市 | 5 | 7 |
绵阳市 | 5 | 7 |
广元市 | 5 | 7 |
遂宁市 | 1 | 2 |
内江市 | 1 | 2 |
乐山市 | 1 | 2 |
南充市 | 1 | 2 |
宜宾市 | 1 | 2 |
达州市 | 1 | 2 |
广安市 | 1 | 2 |
巴中市 | 1 | 2 |
雅安市 | 4 | 5 |
眉山市 | 1 | 2 |
资阳市 | 1 | 2 |
阿坝州 | 5 | 7 |
甘孜州 | 2 | 2 |
凉山州 | 2 | 2 |
合 计 | 47 | 70 |
省直部门 | ||
省国资委 | 3 | 4 |
省直机关工委 | 7 | 11 |
总 计 | 57 | 85 |
附件2
归口推荐单位(章):__________________
填表日期:年 月 日
一、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推荐对象汇总表
序号 | 集体名称 | 集体级别 | 人员总数 | 负责人姓名 | 负责人单位及职务 | 推荐集体所属单位 | 单位性质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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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推荐对象汇总表
序号 | 姓 名 | 性别 | 民族 | 政治面貌 | 学历 | 工作单位 | 职务 | 行政级别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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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按推荐顺序填写;“临时集体”、“志愿集体”、“志愿者”、“高级专家”等情况在备注栏注明。
附件3
推 荐 审 批 表
集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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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 |
|
归口推荐单位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此表是推荐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集体用表。
一、本表用黑色钢笔或打印填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晰,打印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统一用阿拉伯数字。
二、集体名称必须准确,所属单位填写全称,数字统一用阿拉伯数字。集体所属单位,请填写其所属上一级单位或者机构;归口推荐单位指灾区省和对口支援省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民政部、国资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三、集体性质根据被推荐集体性质选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合资企业、机关、参公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没有行政级别的集体在“集体级别”栏填写“无”。例如:北京银监局在“集体性质”栏填写“参公单位”。
四、临时集体根据实际情况,选填“是”或“否”。
五、主要事迹力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字数在1000字左右,可另行附页。
六、此表上报一式5份,规格为a4纸。
集体名称 | |||
集体性质 | 集体级别 | ||
集体人数 | 集体所在行政区划 | ||
集体所属单位 | 是否临时集体 | ||
集体负责人 姓名 | 集体负责人联系电话 | ||
集体负责人 单位 | |||
集体负责人单位 电话 | 集体负责人单位邮编 | ||
集体负责人单位 地址 | |||
何时何地 受过何种 奖励 | |||
何时何地 受过何种 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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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事 迹
主 要 事 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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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在 单 位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各有关推荐部门或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审核意见 | |||
县 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地市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 ||
省部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 ||
归口推荐 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评选表彰工作小组 审 核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
附件4
推 荐 审 批 表
姓名 |
|
工作单位 |
|
归口推荐单位 | 四川省人民政府 |
填报日期2011年 月 日
此表是推荐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先进个人用表。
一、本表用黑色钢笔或打印填写,字迹要求工整清晰,打印填写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统一用阿拉伯数字。
二、姓名必须准确,工作单位、推荐单位填写全称,数字统一用阿拉伯数字,籍贯填写××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归口推荐单位指灾区省和对口支援省市,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民政部、国资委,解放军总政治部。
三、职务、职称和技术等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详细填写。
四、专业技术职务根据个人的专业技术职务级别选填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简历从学徒或初中毕业填起。
六、主要事迹力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字数在800字左右,可另行附页。
七、此表上报一式5份,规格为a4纸。
八、随表另行报送5张本人正面免冠2寸彩色近照(含电子版)。
| 姓名 | 性 别 | 出生年月 |
| 照 片 (正面免冠2寸 彩色近照) | ||||||
| 民族 | 籍 贯 | 出生地 | ||||||||
| 身份证号 | ||||||||||
| 政治面貌 | 学 历 | 学 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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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在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机构 |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职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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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重建工作起止时间 | 是否 志愿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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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 参加工作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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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务 | 行政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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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 称 | 技术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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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业技术 职务 | 工作单位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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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行政区划 | 工作单位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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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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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时何地受过何种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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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作
简
历 | ||||||||||
主
要
事
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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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 村民、居民(代表)会议意见 | 所在单位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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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 人, 其中同意 人,反对 人。 盖 章 年 月 日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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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推荐部门或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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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 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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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市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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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部级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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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归口推荐 单位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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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选表彰工作小组 审 核 意 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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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5
1.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
姓名: 单位职务:
干部管理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
盖 章 年 月 日 |
注:1.推荐对象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填写此表;
2.此表一式5份,随人选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2.企业负责人征求意见表
姓名: 职务:
企业名称: 企业类型: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工商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计划生育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安全生产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统战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工商联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推荐对象为企业负责人的须填写此表,其中私营企业负责人须统战部门和工商联部门意见;
2.此表一式5份,随人选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
3.企业征求意见表
企业名称: 企业负责人 :
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审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工商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税务部门(国税、地税)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安全生产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统战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工商联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
注:1.推荐对象为企业的须填写此表,其中私营企业须统战部门和工商联部门意见;
2.此表一式5份,随推荐审批表一并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