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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管理通胀预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颁发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综发[2011]10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管理通胀预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
(陕价综发〔2011〕10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管理好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是中央和省上确定的今年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为进一步提高各地对做好管理通胀预期、稳定价格总水平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督促各地采取有效措施抓好中央和省上确定的发展生产、保障供应、畅通流通、强化监管、保障民生、引导舆论等工作的落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和重大举措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和管理通胀预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工作具体方案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502号)精神,现就我省开展管理通胀预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的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开展自查

各地物价部门要对当地管理通胀预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省物价局报告上个季度当地市场物价变动情况和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进展情况。

二、建立健全重要事项通报制度

1、完善居民消费价格指数通报制度。省局逐月通报各设区市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环比、同比、累计同比涨幅情况,对连续三个月月度同比涨幅排名靠前的设区市向社会通报。对不按规定要求上报当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的,将通报批评。

2、建立价格调节基金通报制度。每半年对各地价格调节基金设立情况、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内部通报。

三、组织监督检查和重点督查

省局每半年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排名靠前的设区市进行监督检查。对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连续排名靠前或者没有设立价格调节基金以及落实稳定物价工作不力的设区市进行重点督查,提出整改意见。每次督查工作完成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报送督查情况和工作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为确保我省开展管理通胀预期有关工作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取得实效,各设区市物价局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并且明确责任,任务到人。请各设区市物价局于2011年8月10日前将承办此项工作的科(处)室和具体联系人员报省物价局(综合法规处)。

联系 人:荣朝柱

电话:029-87293984 87294735(传真)

电子邮箱:zonghechu@shaanxi.gov.cn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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