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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各市城区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颁发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电[2011]2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各市城区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桂价电〔2011〕28号)


各市物价局:

今年以来,我区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持续在高位运行,影响了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全区年中工作会议提出 “抓好物价调控工作,坚决遏制物价过快上涨势头”的部署要求,为确保实现全年居民消费价格预期调控目标,经研究,决定对各市城区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7月20日起至9月30日止,对全区14.5公斤罐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实行最高限价管理。在限价管理期间,各地14.5公斤罐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10元/罐。

二、目前各地14.5公斤罐装液化石油气零售价格高于110元/罐的,一律降至110元/罐(含送气费,下同);低于110元/罐的,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控管理的通知》(桂价格〔2006〕257号)文件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销售。

三、对由于进气价格过高、按照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价格调控管理的通知》(桂价格〔2006〕257号)规定的进销差率作价后零售价格确需突破110元/罐的,一律按110元/罐销售,不得突破;限价销售合理损失给予补贴。每罐补贴金额=15元-(110元-液化气购进价格)。

四、补贴资金来源。已经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使用价格调节基金给予补贴;没有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由当地财政安排补贴资金。具体补贴办法,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督促有关企业积极组织气源,确保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正常供应,保证液化石油气供应不断档、不脱销,满足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需要。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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