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11〕5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交通运输部等五部委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解决收费公路超期收费、违规设站(点)等突出问题,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及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开展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1〕283号),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山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实施,分级负责、依法清理,完善制度、全面规范”的原则,在省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用一年左右的时间,切实摸清现有收费公路基本情况,全面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收费标准偏高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坚决撤销收费期满的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在此基础上,研究制定加强收费公路管理、促进收费公路健康发展的长效机制和政策措施,确保公路交通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全省经济社会转型跨越发展。
--政府领导、部门实施。 省人民政府成立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组(以下简称领导组,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1),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等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实施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参照省人民政府模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
--分级负责、依法清理。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引资)、谁负责”的原则,分别负责其所属机构或部门管理(引资)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现有政策法规的规定,依法妥善处理好取消收费、撤并收费站(点)、调整收费站位置、人员分流、经济补偿、公路养护等工作,确保专项清理工作稳步推进,确保社会稳定。
--完善制度、全面规范。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梳理专项清理中发现的问题,组织人员深入研究,妥善解决。同时,要结合专项清理工作和本地实际,研究并提出加强和规范收费公路政府监管、完善收费公路发展政策的意见和建议。省人民政府进行汇总梳理后,向国家有关部门提出规范和完善收费公路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从根本上保证收费公路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二、政策依据
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主要法律法规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三)《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8年第11号);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0号);
(五)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六)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
三、清理内容
(一)对下列违规设置或违规收费的收费公路(含独立的公路桥梁、公路隧道,下同)项目,要立即停止收费,坚决撤销收费站(点),拆除路面收费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
1.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2.超过省人民政府批准期限收取通行费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
3.已还清建设贷款(含有偿集资款,下同)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以及既不属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贷款建设,也不属于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或依法受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的收费公路。
4.从2009年1月1日起批准立项的二级收费公路。
5.2004年11月1日后批准立项并建成通车,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高速公路(不含城市市区至本地机场的高速公路)连续里程30公里以上,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二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800米以上,四车道的独立公路桥梁和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6.1994年9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之间批准立项并建成通车,但技术等级和里程规模不符合下列要求的收费公路:平原微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40公里以上,山岭重丘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20公里以上,一般公路桥梁长度300米以上,改渡为桥的公路桥梁长度200米以上,公路隧道长度500米以上。
7.1994年8月31日前批准立项,但不符合当时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公路。
8.高速公路以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上除省界及两端出入口外,在主线上设置的公路收费站(点)。
(二)对存在下列违规行为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立即纠正并停止违规行为。
1.收费公路项目边施工边通车收取通行费、未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收取通行费的,要立即停止收费,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清理整顿。待项目交工验收合格并按规定程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收费。
2.对公路收费站(点)加收或代收城市道路通行费等非公路收费项目,以及收费公路与非公路收费项目实行捆绑收费的,要立即停止加收或代收,取消捆绑收费行为。
3.对擅自变更公路收费站(点)位置的,要限期更正;限期内未能更正的,责令停止收费。
4.对违规挤占、挪用以及超范围使用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入的,要严格依法追缴,确保其全额用于偿还建设贷款和养护管理。追缴资金后,凡具备还清建设贷款条件的收费公路,应立即停止收费。
(三)对下列《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前已经依法批准实施收费或完成收费权转让,但站(点)间距或收费期限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及收费站(点),要制定并落实具体措施进行规范,确保在2011年12月31日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
1.非封闭式收费公路的同一主线上,相邻收费站(点)的间距少于50公里的,要书面提出撤并收费站点(含调整收费站点位置)的整改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完成撤并(调整)收费站点的相关工作。
2.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收费,但收费期限不符合下列规定的收费公路: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20年、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不超过30年。实行统贷统还的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其收费年限按照偿还完贷款即停止收费的原则执行。
3.经省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转让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25年;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延长收费期限超过5年,或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超过30年。
对存在上述2、3项问题的,要书面提出调整收费期限的意见,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完成收费期限的调整审批工作。
上述3项问题,因特殊情况难以按期调整的,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审核同意后,书面上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和时限要求,并报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四) 降低偏高的通行费收费标准。
对早期建成运营、通行费标准明显偏高、经营收益明显过高、社会反映集中的收费公路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按照经营性公路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政府还贷公路按期还贷并满足养护管理资金需求的原则提出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同时,三部门应提出完善公路计重收费办法的意见并报省政府批准,以确保合法装载车辆通行费负担有所减轻。
(五) 严格管理政府还贷公路转为经营性公路。
对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政府还贷公路改为经营性公路进行建设和经营管理的,要立即纠正,实现属性归位。
(六) 严禁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检查或收费。
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实施检查或收费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取缔并严格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七) 对地方出台的收费公路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对省政府规章或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收费公路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进行清理,以全面解决现行法规制度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前后规定不一致或不衔接、文件过期等问题,确保在2012年4月底前完成修订与废止等工作,同时对需要修订或者完善的地方性法规提出修订、完善建议。
四、实施步骤
专项清理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6月20日--8月31日)。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本实施方案和五部委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等的要求,全面清查和核实本市县、本单位管理的截至2011年4月30日仍在运行的所有收费公路项目的里程规模、站点设置、收费期限、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并对现有收费公路、收费站(点)和收费行为逐一进行审核。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应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
2010年以来新通车运营的收费公路项目,应同时提交正式的交工验收报告。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应于8月15日前将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及相关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整改方案等一并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并确保报表内容真实、全面,相关数据准确、翔实;自查问题依据合法充分、整改方案内容完整、措施得力且具可操作性。
省领导组在对省交通运输厅汇总完成的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进行核实后上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于9月5日前报送交通运输部(公路局)、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二)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9月1日--11月30日)。 省人民政府组织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等部门,按照相关政策法规和本方案要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对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有关单位报送的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及相关批复文件、整改方案、收费公路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材料等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人员实地进行调查核实。
对报表报送真实、整改方案编制合理的地区和单位,由省领导组及时批准整改方案,督促其转入整改落实阶段。
对审核发现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地区和单位,视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督促其重新上报整改方案直至满足相关要求后,再转入整改落实阶段。
对现行的收费公路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逐项进行审核清理。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自转入整改落实阶段后,应于每月25日前上报本地区、本单位整改落实工作的进展情况。
(三)第三阶段,检查复核阶段(2011年12月1日--2012年1月31日)。 省领导组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各单位整改方案落实、收费站(点)撤并、收费设施拆除、人员分流、公路养护等有关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验收。对清理工作不到位、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工作的地区和单位,视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除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整改工作、报经省领导组批准可以延期外,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原则上应于12月15日前完成本地区、本单位收费站点撤并、收费期限调整申请上报工作。省人民政府将于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布取消收费以及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情况。
(四)第四阶段,总结完善阶段(2012年2月1日--5月31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有关单位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专项清理工作情况,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专项清理工作总结等有关情况报至省领导组。
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法制办等部门要全面总结各地、各单位专项清理工作情况,研究提出规范收费公路发展长效措施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专项清理工作情况上报国家五部委。
五、相关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清理公路超期收费等违规及不合理收费是中央纪委和国务院部署的2011年全国治乱减负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公路交通事业健康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高度重视,精心策划,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采取有力措施,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高质量、高效率地组织好此次专项清理工作。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 省领导组负责统一组织、指导和协调全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交通运输厅。省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重点负责收费公路专项清理摸底调查表的汇总填报及资料初核工作,负责对收费项目取消或保留、收费站位置调整、收费期限核定、政府还贷公路人员分流、取消收费后公路接养等工作提出初审意见,提出是否暂停收费的行政处罚决定,负责省管项目取消收费经济补偿额度的初核工作,负责专项清理工作的总体协调与具体落实;省发展改革委重点负责专项清理期间收费公路项目审批监管工作;省物价局重点负责收费公路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省财政厅重点负责政府还贷公路通行费收支、债务偿还等相关情况的审核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省属撤站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并落实相关资金;省监察厅、省纠风办重点负责督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清理,参加部门联合督查,查处违规审批、违规设置收费站以及高收费、乱收费背后的违纪违法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省法制办重点负责对专项清理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指导工作,负责有关省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对现行地方性法规中明显不适应实际需要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重点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管理(引资)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的报表填报及资料审核工作,负责对审核发现的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提出具体的整改方案,负责整改方案的具体落实,负责取消收费的相关稳定工作。(专项清理项目及责任分解表见附件2)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编制的整改方案内容应主要包括:违规及不合理收费行为、收费项目及收费站(点)存在问题的具体表现、整改时间进度安排、责任人、整改措施、保障措施等,涉及取消收费或调整收费站位置需给予经济补偿的,应说明经济补偿资金的筹措主体及资金来源,涉及取消收费的,应说明公路接养及人员分流方案等。
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应参照省人民政府模式,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并于2011年7月25日前将本单位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机构及联系方式报至省交通运输厅。
(三)有序推进,保持稳定。 鉴于收费公路项目多、运营时间跨度长、投资及经营主体多元,加之政策法规变化较大,情况较为复杂,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省交通运输厅所属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清理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现有法规规定和本方案明确的范围和要求,依法依规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把做好专项清理工作与维护正常公路收费秩序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平稳顺利实施并取得实际成效。
对取消收费或撤并收费站(点)涉及经济补偿的项目,要严格按(参)照《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规定的原则、程序、内容等进行。
对取消收费或撤并收费站点涉及的收费人员,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督促其主管部门或管理单位依法妥善安置,确保平稳过渡和社会稳定。
为确保和巩固清理成果,在专项清理工作期间,省人民政府将从严审批新的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收费项目,暂停审批收费公路资产上市融资和境外企业收购国有收费公路资产。对一级及以下普通公路改扩建的,原则上不延长收费期限。禁止新增经营性普通公路。
(四)加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次专项清理工作,通过政府及部门网站、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及时公布本地区收费公路的有关情况特别是专项清理工作的政策依据、进展情况以及整改措施和实际效果,正面引导舆论。对经批准撤销或合并的收费站(点),公布取消收费的站(点)名称;对经清理依法保留的收费站(点),也要按规定及时公布保留的站(点)名称及位置、审批机关及批准文号、收费用途、收费标准、收费期限、收费单位、政府还贷公路的还贷情况等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领导组组成人员名单(略)
2山西省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责任分解表(略)
3收费公路专项摸底调查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