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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意见


【颁发部门】 沈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沈政发[2011]3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意见
(沈政发[2011]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全民健身工作,增强人民群众体质,在全社会普及健身知识、培养健身习惯,努力将沈阳打造成为体育之城、健康之城,为第十二届全运会沈阳赛区筹备工作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根据《全民健身条例》(国务院令〔2009〕第560号)和《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体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沈委发〔2004〕1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全民健身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民健身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民健身工作是体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公益性事业,是社会发展与城市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在实现沈阳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进程中,我市作为第十二届全运会主赛区城市,广大人民群众强身健体的需求和热情必将日益高涨。大力发展全民健身运动,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的迫切需要,是提高沈城群众健康素质的一项根本举措,是体现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重要标志,对于建立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创造文明进步、友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增强全市干部职工建设沈阳经济区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构建和谐沈阳,实现“三大目标”和“五大任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明确我市全民健身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第十二届全运会为契机,以满足沈城群众日益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为出发点,以增强人民体质、提高群众整体素质为根本目标,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深入扎实地开展全民健身运动,为促进沈阳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

--到2013年全运会前,我市全民健身体育场地和设施不断增加,建成市、区两级全民健身中心,浑河健身带、南北运河健身带、蒲河健身带,在19个主要公园广场建设健身场地和安装健身器材。

--市、区县(市)、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四级全民健身组织机构健全。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努力打造全民健身活动品牌。

--健全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开展国民体质监测,确保监测人数逐年增加。

--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作用,建立公共体育信息服务平台,加强科学健身指导,做好经常性的健身服务,努力实现“10分钟健身圈”目标。

三、进一步强化政府公共体育服务职能

(一)健全全民健身组织机构。充分发挥市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区县(市)和开发区都要建立健全本地区全民健身组织机构,到2012年年底前,全市全民健身组织机构全部健全,真正发挥全民健身组织机构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检查职能。市、区县(市)普遍建有体育总会、行业体育协会、单项体育协会以及社区体育俱乐部、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形成遍布城乡、规范有序、富有活力的社会化全民健身组织网络。100%的街道、乡镇建有体育组织,100%的社区、村屯建有体育健身站(点)。

(二)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逐步增加全民健身体育场地和设施数量,为群众提供必要的全民健身服务。到2012年年底,全市各类体育场(所)不断增加,人均体育场地(所)面积达3平方米以上;建设1个市级全民健身中心,面积不少于3-5万平方米;结合各地区情况,建设14个区、县(市)级全民健身中心;在浑河、运河等沿河健身带,市内公园、广场及农村进一步更新或安装健身器材,增设健身场地;城市社区和农村村屯实现健身器材全覆盖。

(三)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社会体育指导员业务培训,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整体素质。全市每年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含各类体育骨干)不少于3000名。到2012年年底前,全市获得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的人数达2万人以上。每个社区至少有2-3名社会体育指导员,每个行政村至少有1-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各企事业单位有体育骨干、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裁判员。

(四)强化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建设。各级体育行政部门要大力推进国民体质监测工作,加强国民体质监测人员队伍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要不断增设国民体质监测站(点),增加器材配置,定期组织本地区居民体质监测,保证受测人数逐年增加,定期公布居民体质健康状况。鼓励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开设体质监测站(点),组织各类人群体质监测。2013年前,建有1个市级和14个区、县(市)级国民体质监测站(点),新增15个社区国民体质监测中心,各区、县(市)和开发区至少有3-5支国民体质监测队伍,初步建成国民体质监测网络。全市国民体质监测人数力争达16万人次(不含学生)。并于每年2月向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报送上年度市民体质状况报告。

(五)举办经常性的全民健身活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在体育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因地制宜”的原则,以“全民参与,健康生活”为主题,广泛开展全民健身运动,倡导每人至少掌握一个健身项目、每天至少健身一小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质监测。市级大型全民健身活动每年不少于6次,区、县(市)级不少于4次。要坚持举办沈阳市健身大会、中小学生运动会、老年人健身展示大会、残疾人运动会、少数民族运动会、社区运动会等全民健身活动,着力打造并形成具有东北特色、沈阳特点的全民健身活动品牌。

四、切实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舆论宣传。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宣传第十二届全运会之机,大力宣传全民健身活动,通过开设专栏、举办专题讲座等方式,广泛宣传和普及科学健身知识,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营造和谐的迎全运氛围,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组织领导。市、区两级全民健身工作委员会要切实履行全民健身工作职责,全面规划和组织实施本地区全民健身工作,加强监督、指导和检查,促进本地区全民健身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三)保证全民健身事业的经费投入。全民健身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市、区两级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的相关规定,将全民健身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投入。要加大全民健身设施、场地和器材装备的投入,确保全民健身事业有充足的经费保障。留归各级体育主管部门使用的体育彩票公益金主要用于全民健身事业,用于群众性体育活动、国民体质监测、培训社会体育指导员等项开支,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规划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加强全民健身设施规划,把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建设全民健身场地和设施。各区、县(市)和开发区应建有多功能全民健身中心,街道(乡镇)、社区(村屯)应建有规模适当的公共健身场所。新建居民小区和老城区改造应预留体育设施用地。学校、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等要从依法保障公民健身权益出发,积极创造条件建设体育设施和场地,为各类人群提供健身服务。

(五)加强全民健身工程的维护管理。街道、社区、村屯、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单位是全民健身工程的受赠单位,拥有对受赠体育器材、设施的管理权,要全权负责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保证器材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受赠单位要定期对器材进行修护和保养,杜绝人身安全事故发生。

(六)加强全民健身工作的绩效考评。市、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全民健身工作绩效考评机制,实行目标管理,定期检查通报,建立表彰制度,对在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表彰。

沈阳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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