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精神,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2010年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平均退休费(1423元/月)。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30日止有效。
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豫劳社养老〔2007〕36号文件精神,我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调整为2010年企业离退休人员3个月平均退休费(1423元/月)。
本通知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至2012年6月30日止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