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旅游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渝旅〔2011〕25号)
各区县(自治县)旅游局(委)、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10〕238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审查登记(渝文审〔2011〕4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渝府令〔2010〕238号)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只针对旅游行政处罚上限在2万元以上的裁量权制定,涉及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国家旅游局颁布的《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重庆市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重庆市旅游条例》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第三条 ,本标准遵从一事不再罚原则,对同一性质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不重复给予罚款处罚。
第四条 ,涉及《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实施自由裁量标准时,对违法收入10万元以下的,应充分考虑其减轻情节。结合案例指导实行本裁量标准。
第五条 ,本标准在重庆市范围内旅游行政处罚中适用。
第二章 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一节 《旅行社条例》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六条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相应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的;
(二)分社的经营范围超出设立分社的旅行社的经营范围的;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活动的。
裁量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4倍(含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第四十七条: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商投资旅行社经营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业务以及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业务,或者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组织旅游者到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目的地之外的国家和地区旅游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裁量标准: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倍以上4倍(含4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条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未经旅游者同意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一)未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二)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事项;
(三)未取得旅游者同意,将旅游业务委托给其他旅行社;
(四)将旅游业务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
(五)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组织中国内地居民出境旅游,不为旅游团队安排领队全程陪同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4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未持有国家规定的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旅行社,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或者领队证:
(一)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的。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含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对旅行社,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或者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照旅行社要求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承担旅游团队费用划分四个阶次:承担费用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费用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费用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承担费用2万元以上的,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第六十一条: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裁量标准:按照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三个阶次: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领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导游人员、领队人员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旅行社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领队证:
(一)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未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的;
(二)旅行社组织出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三)旅行社接待入境旅游的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内,旅行社未及时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信息的。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4万元以上6万元(含6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6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对旅行社处6万元以上8万元(含8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对旅行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十八条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选择的交通、住宿、餐饮、景区等企业,不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或者接待服务能力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二个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罚款。
第十九条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二个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罚款。
第三节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一条 ,第十九条: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节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十四条 ,第三十条: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裁量标准:按旅行社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划分为三个阶次:收取费用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收取费用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收取费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处收取费用3倍以上4倍(含4倍)以下的罚款;收取费用10万元以上的,处收取费用4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一条: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与境外接待社、导游及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向境外接待社、导游和其他为旅游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索要回扣、提成或者收受其财物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其领队证。
裁量标准:按旅游团队领队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划分为三个阶次: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为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的罚款;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为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3倍以上4倍(含4倍)以下的罚款;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为1万元以上的,没收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并处索要的回扣、提成或者收受的财物价值4倍以上5倍(含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节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十六条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领队证从事领队业务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人民币1万元以下罚款。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二个阶次:违法所得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含2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含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罚款。
第六节 《重庆市旅游条例》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 ,第六十条: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未依法取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三个阶次:违法所得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第六十二条:旅游经营者租用未取得客运经营许可的车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给旅游者人身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给旅游者造成的人身财物直接经济损失划分为三个阶次:损失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失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损失5万元以上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第六十三条:旅行社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挂靠等形式设立门市部或承揽业务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三个阶次:违法所得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处3万元以上4万元(含4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4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节 《重庆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第三十条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导游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并处没收违法所得:(一)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以其他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的;
(二)有殴打或谩骂旅游者行为的;
(三)诱导或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活动的;
(四)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
(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或社会导游管理服务机构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四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裁量标准:按违法所得划分为四个阶次:违法所得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000元以上5000元(含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涉及重大的旅游行政处罚案件由重庆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案审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并接受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与上级相应标准不符的,执行上级标准。
第三十四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