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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


【颁发部门】 宁波市政府

【发文字号】 甬政办发[2011]221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的通知
(甬政办发〔2011〕2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和国土资源部严格规范土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视频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严格土地管理,努力为市委、市政府“六个加快”战略顺利实施提供强有力的国土资源保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清理核实,彻底查清转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数量和分布状况,逐宗进行登记造册并建立图属一体数据库;全面分析转而未供土地的成因,及时制定处理意见和整改方案,进一步明确消化利用的规模、地块和时序,分析原因,重点解决因规划调整、征地拆迁未完成以及未供先用等造成农用地转而未供等难点问题,妥善处理转而未供土地的遗留问题,切实消化利用一批转而未供土地,清理处置一批闲置土地,增强土地资源的保障能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
二、工作目标
这次专项行动时间安排为三个月(即从8月1日至10月31日),通过这次专项行动,全市转而未供土地消化3万亩以上,已办理农转用手续的未供已用土地要全部补齐手续,完成供地程序,闲置土地处置率达80%以上。
三、工作内容
(一)转而未供土地
1.对1999年1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尚未完成供地的城市分批次农转用项目建立相应清册,包括批次类型、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批准位置和面积等基本信息;
2.逐一核查具体农转用批次中未供土地的宗数、位置和面积,并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确定相应位置。同时,对未供土地逐宗进行未供原因调查核实;
3.核查农转用土地按批次年度土地征收拆迁率、供地率、批次供地率情况;
4.针对未供土地,逐宗拟定处置方案。
(二)闲置土地
1.对截至2011年6月30日,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时间尚未开工和竣工建设项目建立相应清册,包括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土地位置、面积、用途、约定开工和竣工时间等基本信息;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闲置土地标准,对尚未开工和竣工的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逐宗分类和认定,查找闲置原因,建立闲置土地档案,并在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确定相应位置;
3.针对不同成因的闲置土地,逐宗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四、工作措施
(一)对因征地、拆迁等政策处理不到位导致转而未供或闲置的土地。要强化征地政策处理责任,项目所在地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大政策处理力度,促使建设项目尽早开工建设;
(二)对因项目还在相关部门审批,尚未进入供地审批程序和未开工的土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转而未供土地专题研究例会,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会议,及时研究土地审批环节中有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并联审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严格按照专题研究例会确定的时限,按时办结相关审批工作,确保在2011年8月20日前全部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三)对因城市规划调整导致转而未供或闲置的土地,由规划部门逐个排查,出具规划调整意见,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属边角地且功能尚不明确的,要及时明确用地功能,按照征地范围划定红线,再按有关规定办理供地手续。规划调整工作必须于2011年8月20日前完成;
(四)对因政府收购储备导致转而未供的土地。属于资金平衡地块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项目前期业主单位要做好政策处理,尽快办理供地手续。对项目前期业主单位尚不明确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一个单位负责前期工作和办理供地手续。其余储备地块要积极做好土地出让的各项前期准备工作,成熟一宗,推出一宗;
(五)对因其他原因导致转而未供和闲置的土地。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进一步分析原因,分门别类,细化措施,提出对策,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工作步骤
开展转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理专项行动采取上下联动、自查自纠、边查边改和集中处置相结合的方法进行,整个清理处置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8月1日~8月15日)
1.研究制定专项工作措施,明确工作目标任务;
2.召开专题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明确工作职责和任务;
3.准备相关表格资料,进行业务培训。
(二)调查核实阶段(8月16日~8月30日)
1.利用批后监管系统,各县(市)区将1999年1月1日以来的转而未供土地及闲置土地清单分类导出,各县(市)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发到各镇(乡)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此项工作;
2.具体工作人员对照项目清单查出建设用地审批资料和电子图件并进行实地检查,逐一进行核对,全面掌握转而未供土地和闲置土地基本情况,确保此次专项工作范围全面覆盖,数据客观真实;
3.在全面查清转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的基础上,查明未供、闲置原因,分别建立宗地档案,分析汇总,提出处置意见。
(三)集中处置阶段(9月1日~10月10日)
1.根据原因分析,制定消化转而未供土地计划和实施办法。落实开发主体责任,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快审批速度,提高供地率。加强工作考核,把消化转而未供土地的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转而未供土地量多,通过这次专项清理行动仍达不到近三年供地率要求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分配时予以核减。
2.加大对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逐宗制定闲置土地的处置方案,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征收土地闲置费、责令限期动工开发建设、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方式处置,并于10月底前争取对80%的闲置土地处置到位。
(四)检查总结阶段(10月11日~10月31日)
认真总结经验,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在此基础上完善土地供应审批、批后跟踪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等方面的工作制度,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六、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这次专项行动对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缓解土地资源紧缺,拓展经济社会发展用地空间,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高度,讲政治,讲大局,切实增强做好这项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将根据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今后的建设用地指标分配相挂钩,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
(二)精心组织,依法实施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这次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研究部署,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制订全面细致的工作计划,突出工作重点,有序开展清理与核实。同时,加强对转而未供及闲置土地原因的采集和汇总,建立工作动态完成情况监控数据库,及时发现新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措施,确保此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和顺利推进。
(三)强化配合,通力协作
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有效地做好指导服务、综合调整工作。发改、监察、财政、规划、建设、经发、外经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主动地抓好落实。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实际,做好本区域内转而未供土地消化和闲置土地处置的相关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圆满完成。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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