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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颁发部门】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民救发[2011]53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对本市城乡低保困难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实施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的通知
(沪民救发〔2011〕53号)


各区(县)民政局、财政局:

经市政府同意,对本市城乡低保家庭及部分民政对象给予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范围

本次补贴范围为2011年6月-2011年7月期间享受民政保障待遇的下列对象:

1、城乡低保对象(含重残无业等特殊救济对象);

2、散居五保户;

3、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二、补贴标准

按人补贴,每人一次性补贴100元。

三、发放时间

2011年7月底前发放到位。

四、发放方式

由各区(县)街道、乡(镇)社会救助管理机构组织发放。

五、资金渠道

本次发放一次性临时价格补贴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六、工作要求

1、本次对困难群众给予一次性临时的价格补贴是党和政府关心困难群众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及时在7月底前将补贴金发放到位。

2、对上述措施未覆盖的特困家庭,各区(县)、街(镇)可安排资金予以帮扶。

3、各区(县)民政部门要指导街(镇)救助机构做好对象核定和发放工作;各区(县)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资金,及时下拨。

4、各区(县)民政局要及时将有关发放情况录入社会救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汇总统计。

特此通知。

上 海 市 民 政 局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二○一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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