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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颁发部门】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字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各省辖市科技局、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研究制定了《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二o一一年八月一日

附件、
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规范和加强我省国际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联合实验室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合实验室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的平台,是聚集和培养高层次国际科技人才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的窗口。
第三条 联合实验室充分利用国际科技和人才资源,研发活动应处于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是联合实验室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发布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指南;
2.制定联合实验室建设发展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指导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3.批准、受理、评审联合实验室的建立、重组、合并和撤销,组织对实验室进行考核评估和总结交流;
4.采取适当形式给予经费资助。
第五条 省直部门(单位)或省辖市科技主管部门是联合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省联合实验室建设指南,组织本部门开展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室达标认证项目的申报工作;
2.负责联合实验室建设计划的实施,指导联合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
3.对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科研项目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第六条 依托单位(建设单位)是负责联合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联合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工作,为联合实验室提供后勤保障、配套条件和资金;
2.检查、监督实验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联合实验室考评工作;
3.负责聘任联合实验室和国外合作伙伴、遴选并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学术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
4.根据学术委员会的建议,制定联合实验室的研究发展方向、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计划,确定联合实验室的人员安排;
5.解决联合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第三章 组建与立项条件

第七条 联合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公开公平、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八条 联合实验室可依托高水平的科研机构、大学和具有原始创新能力的科技型企业或机构进行建设,也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业联合承建。
联合实验室承建单位不受隶属关系的限制。联合实验室只要设在河南,参与河南经济建设,都可以申报。
第九条 申请建设联合实验室应符合我省优先发展的学科和技术领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研究发展方向符合我省经济与科技优先发展领域,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关系密切;
2.学科特色突出,在本领域具有国内和国际先进水平或地方特色,承担有国家或省重大科研任务,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3.有较好国际合作基础。已签订合作协议,开展了实质性国际合作并取得明显成效。实验室主任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国际交往经验、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4.申请建设单位管理科学、高效精干、勇于创新,能够承担建设和管理联合实验室的责任;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及相应经费等配套条件;已建立起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5.原则上是已运行的国家级或省级重点实验室,科研仪器设备能满足联合研究的要求。

第四章 立项与建设

第十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建设指南,编制并下达年度联合实验室发展计划。
1.申报联合实验室建设项目,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报送《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项目申请报告》;
2.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联合实验室项目申请报告进行综合评审,通过评审的经审定后,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并挂牌。
第十一条 联合实验室经科技厅批准后,科技厅采取适当形式给予支持。支持重点是合作研发和学术交流。
第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将会同主管部门对联合实验室进行检查。对与原建计划要求不符的,将要求其限期改进,终止下拨经费直至撤销立项并追回拨款。

第五章 变更与调整

第十三条 建设期内,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学科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以及联合实验室实际运行状况,可以调整实验室布局,对实验室进行重组、合并和撤销等。
第十四条 实验室确有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讨论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单位审核后,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五条 联合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隶属关系不变。
第十六条 联合实验室主任实行聘任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实验室主任应是本领域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任期为3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
第十七条 联合实验室须设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等,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会任期五年,由依托单位聘任,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十八条 联合实验室应加大开放力度,积极开展对外合作与学术交流,要注意吸收和培养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并努力引进有成就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工作。
第十九条 联合实验室应按国际惯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的名称。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联合实验室经认定后,实行动态管理。对实验室的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工作进行定期考评;考评工作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坚持“依靠专家、发扬民主、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进行。
第二十一条 按照奖优罚劣的原则,根据考评结果,对在学术上或在促进科技进步方面对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够积聚人才、考核成绩优秀的实验室,将根据财力给予重点资助。对管理不善、绩效较差的,要求限期改正。连续两次考评为较差的实验室将取消其河南省国际联合实验室资格。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联合实验室的组建和运行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 联合实验室统一命名为“河南省xxx国际联合实验室”。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 joint research laboratory for xxx” of henan,china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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