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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颁发部门】 商务部

【发文字号】 商办运函[2011]848号

【颁发时间】 1970-08-22

【实施时间】 1970-08-22

【效力属性】 有效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商办运函[2011]8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1年7月5日,北京地铁四号线自动扶梯发生事故,造成1人死亡、30人受伤,影响恶劣。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充分汲取此次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商贸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安全
生产的责任意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加强对商贸企业主要责任人的安全教育,督促商贸企业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要在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把安全生产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员工。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改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二、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组织商贸企业全面、细致地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工作。重点检查经营场所电器设备、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紧急疏散通道,彻查经营、存放易燃易爆和危险物品及其他易引发事故妁设施。尤其要对电梯扶梯进行全面排查,安排专业人员定期保养和检修。按照质检总局的要求,商贸企业要立即停止使用奥的斯品牌513mpe型电梯,联系厂家和保养单位对该型号的扶梯送行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密切关注农(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商场、超市、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经营场所,严防踩踏和火灾等恶性事件发生;认真排查屠宰加工企业安全隐患,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督促检查商贸领域各类展销、展览活动,确保活动安全开展。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责成企业立即整改,彻底消除不安全因素。
三、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强化应急演练,落实应急组织机构、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妥善处置,避免事故扩大,将人员财产损失降至最低。要进一步完善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事故信息和其他重要信息及时、准确上报。
四、加强安全教育工作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商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督促企业定期对员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引导商贸企业和广大员工增强做好商贸领
域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结合商贸领域安全生产特点,注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菅造安全生产的社会氛围。
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于8月30日前将本地安全隐患排查工
作情况报商务部。
联系人:市场运行司崔春、邢文凯
联系电话:010-85093856/3854
传真:010-85093831
电子邮箱:zhongh-scyx@mofcom.gov.cn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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