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杜政办发〔2011〕37号)
各乡镇政府,各农林牧渔场,各中省直单位,县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解决城市管理领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重复处罚、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城市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等有关规定,决定在本县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建优美城市环境,服务经济建设为目标,按照统一、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城市管理体制,强化队伍建设,提高城市管理和依法行政水平,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城镇环境。
二、主要目的
改革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从制度上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重复处罚,执法扰民和行政执法机构膨胀等问题,切实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
三、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后的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升为正科级单位,领导职数4人,在编行政执法人员50人。其中,局长1人、副局长3人,行政执法人员全部采取考试、考核等办法,从相关单位择优录用,行政执法人员为国家公务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内设法规、园林、路灯、市政、物业、环卫、路桥、综合执法大队等股室。
四、执法权限及职责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三)依据《城市绿化条例》、《黑龙江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城市绿化进行建设和管理,对违反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实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办法》、《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等市政、公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城市基础设施、路灯等进行建设和管理,对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破损市政设施等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供热事业实施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城市供热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和管理排水设施,对违反城市排水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黑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违反城市燃气管理方面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国家工商局、公安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无照商贩进行综合治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对无营业执照在道路或者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走街串巷流动经营等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对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活动以及在人行道内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下列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1.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
2.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
3.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物质的;
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弃物的;
5.在未指定的地点倾倒、堆放生活垃圾或随处扔撒、堆放生活垃圾的;
6.运输、贮存、处置城市生活垃圾过程中污染环境的;
7.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
8.在居民区内倾倒液化石油气残液等产生异味的;
9.对在居民区或其他人口集中地区露天烧烤食品的;
10.集贸市场、摊区等从业人员随地乱扔包装物或果菜残弃物的;
11.在城市市区内建筑施工、装饰装修等行为产生噪声超污染周边环境的;
12.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的宣传、庆典、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
13.在居民区屠宰、饲养畜禽所产生的异味、恶臭,或垃圾随意堆放的。
(十二)履行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三)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经被调整出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五、经费保障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全额拨款,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按照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
六、执法程序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依法实行收支两条线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当事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县政府或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组织与实施
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做好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1.成立组织。成立筹建小组,常务副县长任组长,主管县长任副组长、政府法制部门、住房与城乡建设局、监察局、编委办等有关部门的主要领导任成员,负责有关工作的部署、协调、监督和落实。
2.加强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配合支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搞好现有机构的整编、合编工作。
3.加强队伍建设。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政策和法规等相关培训,实行竞争上岗及末位警告和淘汰制。
4.建立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各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协作解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并建立信息共享和报关制度。
5.完善考核评议。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考核评议,并根据周、月、季度、年终等定期考评的实际情况实施奖惩。
6.强化监督指导。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设立公开投诉电话,接受市民投诉和监督。